20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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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战略联盟的特点
普通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是一种短期的营销战术。具体讲,国际战略联盟与国际合作、合资经营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组织灵活。 1)技术开发联盟。
这种联盟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的技术商业化协议。即由大企业提供资金与市场营销力量等,而由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制计划,合作进行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又如合作研究小组,即各方将研究与开发的力量集中起来,在形成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加速了研究开发的进程。与此类似的还有联合制造工程协议,即由一方设计产品,另一方设计工艺。
(2)合作生产联盟。
合作生产联盟即由各方集资购买设备以共同从事某项目生产。这种联盟可以使加盟各方分享到生产能力利用率高的益处,因为各参与方既可以优化各自的生产量,又可以根据供需的不同对比状况及时迅速地调整生产量。
(3)市场营销与服务联盟。
合作各方共同拟定适合于合作者所在国或某地特定国家市场的市场营销计划,从而使加盟各方能在取得当地政府协助的有利条件下,比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更积极、更迅速地占领市场;加盟各方也可经由这种联盟形成新市场,使竞争不至于因各方力量相差悬殊而趋于窒息。
(4)多层次合作联盟。
这种联盟实际上是上述各种联盟形式的组合,即由加盟各方在若干领域内开展合作业务。企业加入这种联盟可采取渐进方式,从一项业务交流发展到多项合作。
(5)单边与多边联盟。
它是按所处地域以及合作网络的形式而区分的战略联盟。市场营销与服务联盟大多为单边 联盟,即两国、两企业的联合,因为市场营销协议总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国家的消费及其市场的。
根据合作参与国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区域划分,国际战略联盟有互补型和授受型两类。
(1)互补型联盟。
这类联盟大多是在西欧、北美和日本这类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之间结成的。他们为了应付全球性的竞争而在设计技术、加工过程和市场营销服务方面进行技术、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他们的主要动机一是分摊产品开发与生产投资的成本;二是迅速、有效地进入目标市场国的市场营销与分销网络。
(2)授受型联盟。
这类联盟按经济体制的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东西方联盟和南北方联盟,这类联盟总的特点是发达国家的合伙者向相对欠发达国家合伙者转让各种技术和操作方法,相对欠发达国家的合伙者则向对方开放国内的某一部分市场,或支付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战略联盟的组成方式则可分为如下两种:
①股权性联盟。
这种联盟在形式上更像是合资经营,即由加盟各方通过相互购买并持有彼此的少量股份,或单方持股,来达到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相互合作关系。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维系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种联盟可能会因为投资各方希望加快投资回报而滋生追求短期报酬率、多分利润和减少投资等短期行为。
②非股权性联盟。
如技术转让协议和生产许可证协议这类联盟,它们仅涉及加盟各方产品制造、工艺技术、操作技能与诀窍,以及支付等诸方面的交换与转让,而无需为了股权去追求短期财务业绩。
②自主经营,包括地位平等、自主经营、市场调控等。
③风险小。 (1)形式上的灵活性。
国际合资、合作经营协议对合资、合作各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特别是合资经营要求各方在协议的基础上成立经营实体,确立组织和管理机构。协议一旦确立,各参与方都不能随意脱离约束,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战略联盟只是某种意义上的无限制的“意向备忘录”,协议本身仅说明各方进行合作的目的。此外,参与国际战略联盟的各方不组成经营实体,也不确立任何形式的组织管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2)合伙关系松散,自主经营性强。
①在合资、合作经营的合伙人关系上,存在着地位上的主次之分,贡献较大的一方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国际战略联盟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战略联盟通过平等的合作,把各方的决策都纳入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相一致的轨道上来。
普通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是一种短期的营销战术。具体讲,国际战略联盟与国际合作、合资经营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组织灵活。 1)技术开发联盟。
这种联盟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的技术商业化协议。即由大企业提供资金与市场营销力量等,而由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制计划,合作进行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又如合作研究小组,即各方将研究与开发的力量集中起来,在形成规模经济的同时也加速了研究开发的进程。与此类似的还有联合制造工程协议,即由一方设计产品,另一方设计工艺。
(2)合作生产联盟。
合作生产联盟即由各方集资购买设备以共同从事某项目生产。这种联盟可以使加盟各方分享到生产能力利用率高的益处,因为各参与方既可以优化各自的生产量,又可以根据供需的不同对比状况及时迅速地调整生产量。
(3)市场营销与服务联盟。
合作各方共同拟定适合于合作者所在国或某地特定国家市场的市场营销计划,从而使加盟各方能在取得当地政府协助的有利条件下,比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更积极、更迅速地占领市场;加盟各方也可经由这种联盟形成新市场,使竞争不至于因各方力量相差悬殊而趋于窒息。
(4)多层次合作联盟。
这种联盟实际上是上述各种联盟形式的组合,即由加盟各方在若干领域内开展合作业务。企业加入这种联盟可采取渐进方式,从一项业务交流发展到多项合作。
(5)单边与多边联盟。
它是按所处地域以及合作网络的形式而区分的战略联盟。市场营销与服务联盟大多为单边 联盟,即两国、两企业的联合,因为市场营销协议总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国家的消费及其市场的。
根据合作参与国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区域划分,国际战略联盟有互补型和授受型两类。
(1)互补型联盟。
这类联盟大多是在西欧、北美和日本这类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之间结成的。他们为了应付全球性的竞争而在设计技术、加工过程和市场营销服务方面进行技术、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他们的主要动机一是分摊产品开发与生产投资的成本;二是迅速、有效地进入目标市场国的市场营销与分销网络。
(2)授受型联盟。
这类联盟按经济体制的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东西方联盟和南北方联盟,这类联盟总的特点是发达国家的合伙者向相对欠发达国家合伙者转让各种技术和操作方法,相对欠发达国家的合伙者则向对方开放国内的某一部分市场,或支付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战略联盟的组成方式则可分为如下两种:
①股权性联盟。
这种联盟在形式上更像是合资经营,即由加盟各方通过相互购买并持有彼此的少量股份,或单方持股,来达到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相互合作关系。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维系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种联盟可能会因为投资各方希望加快投资回报而滋生追求短期报酬率、多分利润和减少投资等短期行为。
②非股权性联盟。
如技术转让协议和生产许可证协议这类联盟,它们仅涉及加盟各方产品制造、工艺技术、操作技能与诀窍,以及支付等诸方面的交换与转让,而无需为了股权去追求短期财务业绩。
②自主经营,包括地位平等、自主经营、市场调控等。
③风险小。 (1)形式上的灵活性。
国际合资、合作经营协议对合资、合作各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特别是合资经营要求各方在协议的基础上成立经营实体,确立组织和管理机构。协议一旦确立,各参与方都不能随意脱离约束,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战略联盟只是某种意义上的无限制的“意向备忘录”,协议本身仅说明各方进行合作的目的。此外,参与国际战略联盟的各方不组成经营实体,也不确立任何形式的组织管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2)合伙关系松散,自主经营性强。
①在合资、合作经营的合伙人关系上,存在着地位上的主次之分,贡献较大的一方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国际战略联盟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战略联盟通过平等的合作,把各方的决策都纳入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相一致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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