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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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用于乙公司的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利息归甲所有,银行负责按照甲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收回及利息的计收,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由甲支付,协议签订后,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贷款7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一年,利率10,之后,银行将700万元转入乙账户,2008年6月,乙偿还300万元,余400万元及全部利息没有偿还,甲在向乙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银行偿还乙未还得400万元及全部利息,乙承担连带责任,问此案如何处理
一般来讲,既然是委托贷款,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为委托贷款是定向的,也就是说,这个委托贷款贷给乙公司的风险是由甲公司充分认识和认可了的。银行只承担一个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不收的回不关银行的事情。委托贷款存在的本质是,中国的金融执业许可,即除了金融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众借贷。一个单位有多余的钱可以借出,一个银行有这个资质,于是委托贷款出现了。但是,如果甲公司与银行的委托合同中有连带责任的约定的话,那就不好说了,但一般的银行没有这么笨。
一般来讲,既然是委托贷款,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为委托贷款是定向的,也就是说,这个委托贷款贷给乙公司的风险是由甲公司充分认识和认可了的。银行只承担一个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不收的回不关银行的事情。委托贷款存在的本质是,中国的金融执业许可,即除了金融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众借贷。一个单位有多余的钱可以借出,一个银行有这个资质,于是委托贷款出现了。但是,如果甲公司与银行的委托合同中有连带责任的约定的话,那就不好说了,但一般的银行没有这么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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