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2004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
2004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帐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回答:(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请回答:(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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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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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市的刘某跟B市的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2)食品公司应该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B市的粮油加工厂是善意第三人.(3)本案应这样处理,首先A市的刘某承担合同履行责任,向B市粮油加工厂供应300吨玉米,然后A市的刘某再向B市的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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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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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案可能涉及诈骗,可报警解决。至于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委托是否成立,食品公司应该对张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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