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走私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爷俩倒卖走私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均被刑拘
毕某利用“人肉背货”的方式,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再由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约一年的时间里,毕某父子俩销售香烟约3000条,涉案金额40余万元。日前,父子俩均被刑事拘留。
日前,荣成市公安局接烟草专卖局举报:有人通过微信非法销售韩国香烟,数额较大。接到线索后,荣成市刑侦大队民警展开了调查。经科技研判,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毕某和毕某某,两人系父子关系,同时还查清了其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某小区存放香烟的仓库。
5月10日,民警将毕某和毕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了各类韩国香烟300余条。
经查,自去年5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毕某专门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由其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元。毕某及其儿子未经专门机关审批,私自倒卖香烟,数额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毕某父子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01-12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推荐于2016-06-25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
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
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