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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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
今天(3月28日)上午,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接到读者周大伯爆料称,昨晚22点多,杭州体育场路一家小餐馆内,有一男子被砍了许多刀,人已送医院抢救,但是好像伤得很重,不知道能不能挺过去。
这起伤人案件,发生在体育场路和环城西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小餐厅。附近居民们说,这家餐厅在这里已经经营了三、四年了,不过伤人案件发生后,今天早上餐厅已经大门紧闭,贴上了“暂停营业”的字样。
但透过玻璃大门,还是能看到昨晚店内伤人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多张餐桌上都还摆放着餐具和食品,地上几个垃圾桶都倒着。最醒目的,莫过于店铺中间台阶上的血迹,沿着中间的过道,一直通向大门。
有知情人表示,出事的两人都是来店里吃东西的,年纪都不大,都是30多岁。两人似乎也不认识的,也没有多说什么话。
事发时,伤者就在行凶者桌旁。“那个男的掏出刀子就问‘你是哪里人’,对方说‘天津人’,然后他就一刀捅过去了。”
据目击者称,行凶者捅了伤者腹部几刀,又往他脖子处也划了几刀。
店老板报警,民警赶来后将持刀的男子制服。
被捅伤的男子随后被送往了最近的市中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最终没能抢救回来。
3月28日下午,警方发布了针对此事的最新通报——
2019年3月27日22时14分许,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市民报警称:体育场路某餐馆内有人持刀伤人。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在体育场路436号附近制服持刀嫌疑人杜某东(男,34岁,黑龙江人),同时通知120将一名在现场发现的男性伤者(王某,39岁,天津籍)送至附近医院救治。该伤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钱江晚报-昨晚体育场路某餐馆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2018-08-0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3-07-31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错误的认为,只是需要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因此,单纯的询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怎么处罚,很难明确回答,必须根据案情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