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现在已与公司解除合同了,我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2006年3月到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吗?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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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上都有保险福利待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你可以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求公司补缴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不予办理,你可以依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仲裁,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
你可以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求公司补缴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不予办理,你可以依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仲裁,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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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你与公司在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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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证明这期间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而他们又没有帮你买社保的话,是可以的。如果这公司无视你的要求的话,那你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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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可以,公司的考勤资料\你工作的相关资料都可以做为证据,具体的你先去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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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经办完所有手续了,厂里面就不会才给你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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