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打了同时一耳光,对方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朋友因为和同事之间的一些争执,动手抽了对方一个耳光。对方去了三家医院检查身体,都是没有任何身体伤害。他还买了一堆药。现在他要求赔偿体检费,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1万... 朋友因为和同事之间的一些争执,动手抽了对方一个耳光。
对方去了 三家医院 检查身体,都是没有任何身体伤害。他还买了一堆药。
现在他要求赔偿 体检费,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以及争执期间他自己扔朝朋友扔去的价值150元的单据。
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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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20-01-22 · 专注于娱乐内容解说介绍,带你了解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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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扩展资料:

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清苑区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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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体检费。一般认为体检一次为合理。
医药费。与其伤势有关的药品须负担。
误工费。按你所述的案情,应该有一天左右的误工。
精神损失费。看在什么场合打对方,如果是多人的场合,正规的场合,对方感到杯侮辱,可以请求赔偿,不过数额不会很大(不会超出对方所述的1万元)。
价值150元的单据,要对方举证是扔了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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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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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同事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仅仅是一个耳光,而且检查结果是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朋友仅需要支付其第一次检查费用即可。;
2、只有在住院在情况下才产生误工费,你朋友最多补偿他第一次检查当天的误工即可;
3、医药费,只有所购买的药确实是合理治疗所用的才负责赔偿,并非对方买什么都可以,要与伤病有合理的必然联系;
4、精神损失费,我国支持精神损失费,但是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索要精神损失费要在受害人名誉确实受到损害在才支持。身体受伤也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补偿,在此案中,你朋友愿意的话可以适当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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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真儿p7gmx
2019-07-1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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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合理,不论是谁被打一耳光都会对心里造成很大的伤害,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打脸如果是你的脸你不伤心吗?你不憋屈吗?你不上火吗?你的自尊心伤害不大吗?打一耳光和砍一刀在精神上是一样的。精神损失费应该1到3万元赔偿不了住一年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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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伟豪君
2018-04-12 · TA获得超过879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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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陪精神损失费是不合理的。

  1. 没有造成伤亡是肯定不可能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精神损失法院肯定不会判的,至于其他费用,可能要赔,毕竟打人了。

  2.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3.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4. "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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