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下,我是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聘到a公司,面试时,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工作期间,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是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聘到a公司,面试时,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工作期间,工资按公司试用期薪酬结算。但半个月后,由于内部原因,a公司负责人有所变...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是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聘到a公司,面试时,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工作期间,工资按公司试用期薪酬结算。但半个月后,由于内部原因,a公司负责人有所变更,(a公司与b公司为合作关系,a为分部,b 为总部)现由b公司负责管理事务。而我们也被人事部负责人告知:由于我们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工作期间,我们的工资按实习生结算。与原口头协议的薪酬有较大差距。(在7月份我们拿到毕业证,要转正式员工之际,我们被告之,我们是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而并非b公司。因为我们觉得,当初面试时,负责人是代表a公司与我们口头协议的薪酬,是具有法律效力,且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原负责人协议的工资结算。因此在7月份我们提交申请,希望公司能补回这4个月实习期与试用期的薪酬差额。但申请被驳回,原因是:按法律规定的,没毕业前所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无权利在给在校生签署就业合同,只能签署有关于校企方面的就业协议,按照实习生待遇发放工资。因此a公司原负责人与我们的口头协议无效。不管a或b公司都只能按劳动局以及人才市场的规定执行。请问这解释合理吗?我们能否追回差额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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