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办理车牌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的合格证和商家开具的发票;然后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即可。
本地户口需要带个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不是本地户口,则需要居住证及复印件两张。
扩展资料:
车牌编号划分
车牌号可以自己设计,除了前两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都可以自由选定。
现行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北京就是京,上海就是沪,湖南就是湘,重庆就是渝,山东就是鲁.......;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字母“A”为省会、首府或直辖市中心城区的代码,其后字母排名不分先后);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参见本词条“警车车牌”)。(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参见本词条“军队车牌”和“武警车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牌
需要带个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如果不是本地户口,则需要居住证及复印件两张;
车辆的合格证和商家开具的发票;然后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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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流程:
缴纳购置税:车管所交钱这里只能刷卡,不能现金。
购买保险:交强险+车船税车船税是买保险的时候一起交的,要外面找一家保险公司,随便哪家都可以。
预受理:到预受理处取号排队,排到了会给你一张流程单(4步)。
验车: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到哪里去验车,你只要把摩托车骑过去就行。
验证:车架号、发动机号
拍照片:(必须有头盔才能照相,如果没有可以和旁边的人借一个,但是方便起见建议自己携带)
选号牌:验完车就可以直接选牌了,不过因为要审核你的材料,所以这一步会等很久,摩托车选牌只能十选一,不能网上选号,直接去选号牌的地方等大屏幕上出现你的名字就可以自助选号了。
交费:这里就是交工本费,交完记得要拿上回执单(交费和选号都在综合服务大厅,不需要排队取号)。
领牌:去指定停车场领取牌照,当天办理当天就可以拿到。
参考资料:百度经验摩托车上牌流程
需要带个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如果不是本地户口,则需要居住证及复印件两张;车辆的合格证和商家开具的发票;然后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即可。
购车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及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始凭证;摩托车的合格证原件及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件;交警大队为您办理摩托车牌证共需收取费用125元,其中包括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牌照费70元、机动车检验费30元。
牌照是当地车管所发给机动车的行车凭证,旧时也指发给某些特种营业的执照。牌照就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没有牌照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
扩展资料:
摩托牌照颜色
摩托中的黄牌照是二轮摩托车,蓝牌照是轻便摩托车,绿色牌照是燃油助力车,国家规定:排量在36cc以下新规定30cc以下为燃油助力车,排气量36cc(不含)以上,50cc(含)以下为轻便摩托上蓝牌;排放量50cc以上的二轮摩托车上黄牌;白色牌照的是警用摩托车,黑色牌照(较少见)是领事馆牌照。(现燃油助力车已被取缔,绿牌已无法办到。)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示能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证有D、E、F三类。其中D类能驾驶E、F类;E类能驾驶F类;F只能驾驶F,无其他准驾车型。
参考资料:车牌上牌规定 - 百度
(一)办理通行证时,必须将车辆带至办证现场,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二)必须携带驾驶证正证副证、行驶证正证副证或助力车行驶证、准驾证和车主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上证件必须交验复印件。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辆行驶证必须有车辆管理机关的检验合格签章记录,办理通行证时由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比对。
(四)二轮摩托车办证时应出具养路费缴讫凭证以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单据。
办证程序。
(一)进入办证点后,将车辆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二)领取《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通行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办证手续到审核窗口依次等候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凭申领表及相关办证手续到车辆查验窗口依次等候车辆查验。
(四)车辆查验合格的,凭申领表及相关办证手续到复核窗口依次等候复核,经复核合格的,领取《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通行证安装通知单》(以下简称安装通知单)。
(五)凭安装通知单将车推至通行证安装区域,听候喊号安装通行证。
应遵事项。
一、进入办证现场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指挥,有序停放车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二、为避免往返,延误办证时间,请提前准备好办证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复印件。对申领通行证的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可到咨询窗口询问。
三、通行证号码一律随机提取,不提供选号服务。
四、通行证一律安装在车首前号牌处。凡未在车首安装前号牌的,必须事先重新安装好后才能申办通行证。
五、在查验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假牌、套牌、伪造年检记录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及车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013-07-31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 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