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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练习A国一架民航班机在大西洋上空爆炸,造成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罹难。A国指控系两名B国情报员所为,要求引渡他们到A国受审,否则将轰炸B国情报大楼。B国拒绝,...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练习 A国一架民航班机在大西洋上空爆炸,造成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罹难。A国指控系两名B国情报员所为,要求引渡他们到A国受审,否则将轰炸B国情报大楼。B国拒绝,要求谈判或仲裁争端。这又遭A国拒绝。因此,B国在将其被控嫌疑人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时,援引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14条第一款(两国没有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定它履行了公约义务,制止A国的非法行为。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1747号决议,要求B国毫不迟延的将嫌疑人交给A国审判。A国反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
思考下列问题:
1、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的关系是什么?
2、国际法院对B国提交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3、A国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反对是否成立? 展开
思考下列问题:
1、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上的关系是什么?
2、国际法院对B国提交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3、A国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反对是否成立? 展开
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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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张馨馨【学科分类】国际公法
【摘要】联合国介入方式已经成为国际争端解决的一个主要途径,本文试从联合国中国际法院和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式、方法等方面举例说明两种联合国介入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优点和不足,并且对解决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安理会;国际法院;国际争端;构建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概述
国际争端的解决是国际法的传统问题。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的交往形式和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国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力、要求甚至对事实认识等方面的矛盾,各种类型的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争端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争端各方和国际社会采取何种态度解决争端,从而避免使争端升格为威胁世界和平安全的国际武装冲突乃至战争。国际争端的解决根据介入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端各方自己凭借自己力量控制局面的发展,这种方式主要指协商和直接谈判;二是由国际社会介入,通常包括司法解决、仲裁、调停、调查调解等方式 。这两种途径随着历史的发展日益成熟和完善,第三方介入与争端方自我控制之间优缺点比较毋庸赘述,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种途径中的联合国介入解决,包括法律方式解决和非法律方式解决。
1990-1999年为联合国的“国际法十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宣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解决,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并且遵守其判决,意在提高被认为自成立以来就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地位,众所周知,安理会与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两个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联合国各个机构中,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政治机构 。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该章规定安理会有权对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并可建议适当程序并调整方法;国际法院活动的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第14章和国际法规约,宪章第14章92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国际法院的根本职能是解决联合国存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用司法方式和平解决和平国际争端。具体可以分为1)通过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的审理,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诉讼管辖);2)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咨询管辖) 。
(二)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之比较
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最基本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安理会
安理会具体职责是
(1)调查。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者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意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而争端的当事国有义务对于安理会的调查予以一切必要的支持。
(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
(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强制执行的。
安理会虽然在国际和平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影响也不可谓不广泛。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以海湾战争为例,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著名教授理查德�6�1福尔克曾经撰文指出:海湾战争至少暂时扭曲了对于预防战争与联合国存在之间联系的关注。在海湾危机前的几十年里,一种趋向和平的社会力量的主要希望是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在战争威胁情势下安理会的有效反应能力。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几乎每一次卷入两极对峙的重大冲突都是联合国不可能发挥多少作用 。联合国在批准了从制裁道战争的转变之后,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看,联合国的作用基本失效了:既没有用宪章第七章指导军事措施的协调和监督,也没有某种临时准备相应的职能性强加的限制,以保障适当的安理会权威。安理会破坏了自己的组织结构,以致到它允许联合国部队独立行动的地步。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安理会组织上的缺陷。针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缺陷,可以有以下的设想:
(1)修改联合国宪章。增加“维和行动”一章,将宪章中规定联合国的一采取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的“蕴涵性”权力改为“明示”规定的权利,并规定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原则:依靠安理会的支持,经东道国统一,采取中立立场,用非强制的手段维持国际和平,任务是通过使交战双方距离接触,监督停火等办法恢复和平秩序 。
(2)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该对依据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展开的行动给予积极协助,缴纳经费提供军队,微微和行动及其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便利。必选招决议的规定按时集结部队,执行任务。
(3)加强区域机构和政治外交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区域性组织的作用,联合国可以在宪章的框架内,在尊重区域组织有关的章程和其成员国的意愿基础之上,与区域性组织进一步加强合作。
(4)加强常备部队建设。选择性地在一些国家境内组建特种部队,集中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训练,需要时由安理会调遣。
2.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与安理会联系密切。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对法律性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权,执行法院判决的斟酌决定权以及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智能合作的关系。一,职权有明确的分配;二,相互协调行动,这方面安理会对国际法院的促进更加明显。
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主要的不足表现在判决的效力问题,这需要增强各国对国际法院判决的重视。另外就是由于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间长费用高。弥补国际法院处理国际争端方面这一不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加强国际法院特别分庭的建设。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分庭。国际法院的特别分庭的作用表明它作为国际法院以当事国解决国际争端的需要提供了机会,而且并没有损害国际法院的尊严,为在任何程度上将国际法院“区域化”,也未对国际法的普遍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争端的当事方对特别分庭的构成可以选择,实践中表明,国际法院对于争端国对于特别分庭人员上的选择充分尊重;特别分庭提供了一种简化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加快了审案结案的速度,充分保证了效率,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从规定提交诉状时间命令的发出到开始口述程序仅用了14个月时间 。
(三)结语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战争的发生,不是仅仅依靠两只活着依靠国际法就能做到,很大程度上要靠一个势力均衡的、多极的国际社会格局的存在,所以,我们要努力促成多极社会的建立,尽可能避免单极世界的趋势,至少是尽可能减小单极世界的影响力。近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国际社会中一枝独秀的单极局面常常意味着极大的危险,难以阻止霸权主义的肆虐,难以阻止大规模战争的爆发。因此需要有若干个大国、强国的同时存在,协调合作,需要由负责任的大国经由国际组织来促成一个相互制衡、相互依存的多极世界 。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理应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单边主义仍可能存在甚至表现出强势,尽管如此,联合国应该成为国际社会抵制单边主义、维护世界均衡的有力工具。
【注释】
1.《试析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非法律性第三方介入方法》,叶兴平,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03期
2.《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关系》,吴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05期
3.《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高教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383页
4.《海湾战争经验的反思:在联合国体系中的武力与战争》,理查德·福克尔,第三世界的觉醒,1994年
5.《海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一次滥用》,泽伟、晓红,法学评论,1996年01期
6.《处在十字路口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盛红生,法学评论,1994年05期
7.《国际法院特别分庭》,陈滨生,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年16卷第4期
8.《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汪丁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饶戈平,北大法律信息网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新议程和新挑战》,陈东晓等著,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 2.《国际法院》,于华著,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 3.《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慕亚平著,北京-法律出版,2003年版 4.《新形势与新国际观》,梁守德主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摘要】联合国介入方式已经成为国际争端解决的一个主要途径,本文试从联合国中国际法院和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式、方法等方面举例说明两种联合国介入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优点和不足,并且对解决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安理会;国际法院;国际争端;构建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概述
国际争端的解决是国际法的传统问题。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的交往形式和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国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力、要求甚至对事实认识等方面的矛盾,各种类型的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争端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是争端各方和国际社会采取何种态度解决争端,从而避免使争端升格为威胁世界和平安全的国际武装冲突乃至战争。国际争端的解决根据介入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端各方自己凭借自己力量控制局面的发展,这种方式主要指协商和直接谈判;二是由国际社会介入,通常包括司法解决、仲裁、调停、调查调解等方式 。这两种途径随着历史的发展日益成熟和完善,第三方介入与争端方自我控制之间优缺点比较毋庸赘述,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种途径中的联合国介入解决,包括法律方式解决和非法律方式解决。
1990-1999年为联合国的“国际法十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宣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解决,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并且遵守其判决,意在提高被认为自成立以来就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地位,众所周知,安理会与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两个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联合国各个机构中,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政治机构 。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该章规定安理会有权对争端或情势进行调查,并可建议适当程序并调整方法;国际法院活动的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第14章和国际法规约,宪章第14章92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国际法院的根本职能是解决联合国存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用司法方式和平解决和平国际争端。具体可以分为1)通过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的审理,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诉讼管辖);2)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咨询管辖) 。
(二)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之比较
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最基本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安理会
安理会具体职责是
(1)调查。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者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意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而争端的当事国有义务对于安理会的调查予以一切必要的支持。
(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
(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强制执行的。
安理会虽然在国际和平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影响也不可谓不广泛。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以海湾战争为例,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著名教授理查德�6�1福尔克曾经撰文指出:海湾战争至少暂时扭曲了对于预防战争与联合国存在之间联系的关注。在海湾危机前的几十年里,一种趋向和平的社会力量的主要希望是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在战争威胁情势下安理会的有效反应能力。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几乎每一次卷入两极对峙的重大冲突都是联合国不可能发挥多少作用 。联合国在批准了从制裁道战争的转变之后,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看,联合国的作用基本失效了:既没有用宪章第七章指导军事措施的协调和监督,也没有某种临时准备相应的职能性强加的限制,以保障适当的安理会权威。安理会破坏了自己的组织结构,以致到它允许联合国部队独立行动的地步。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安理会组织上的缺陷。针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缺陷,可以有以下的设想:
(1)修改联合国宪章。增加“维和行动”一章,将宪章中规定联合国的一采取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的“蕴涵性”权力改为“明示”规定的权利,并规定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原则:依靠安理会的支持,经东道国统一,采取中立立场,用非强制的手段维持国际和平,任务是通过使交战双方距离接触,监督停火等办法恢复和平秩序 。
(2)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该对依据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展开的行动给予积极协助,缴纳经费提供军队,微微和行动及其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便利。必选招决议的规定按时集结部队,执行任务。
(3)加强区域机构和政治外交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区域性组织的作用,联合国可以在宪章的框架内,在尊重区域组织有关的章程和其成员国的意愿基础之上,与区域性组织进一步加强合作。
(4)加强常备部队建设。选择性地在一些国家境内组建特种部队,集中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训练,需要时由安理会调遣。
2.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与安理会联系密切。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对法律性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权,执行法院判决的斟酌决定权以及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智能合作的关系。一,职权有明确的分配;二,相互协调行动,这方面安理会对国际法院的促进更加明显。
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主要的不足表现在判决的效力问题,这需要增强各国对国际法院判决的重视。另外就是由于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间长费用高。弥补国际法院处理国际争端方面这一不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加强国际法院特别分庭的建设。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分庭。国际法院的特别分庭的作用表明它作为国际法院以当事国解决国际争端的需要提供了机会,而且并没有损害国际法院的尊严,为在任何程度上将国际法院“区域化”,也未对国际法的普遍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争端的当事方对特别分庭的构成可以选择,实践中表明,国际法院对于争端国对于特别分庭人员上的选择充分尊重;特别分庭提供了一种简化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加快了审案结案的速度,充分保证了效率,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从规定提交诉状时间命令的发出到开始口述程序仅用了14个月时间 。
(三)结语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战争的发生,不是仅仅依靠两只活着依靠国际法就能做到,很大程度上要靠一个势力均衡的、多极的国际社会格局的存在,所以,我们要努力促成多极社会的建立,尽可能避免单极世界的趋势,至少是尽可能减小单极世界的影响力。近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国际社会中一枝独秀的单极局面常常意味着极大的危险,难以阻止霸权主义的肆虐,难以阻止大规模战争的爆发。因此需要有若干个大国、强国的同时存在,协调合作,需要由负责任的大国经由国际组织来促成一个相互制衡、相互依存的多极世界 。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理应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单边主义仍可能存在甚至表现出强势,尽管如此,联合国应该成为国际社会抵制单边主义、维护世界均衡的有力工具。
【注释】
1.《试析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非法律性第三方介入方法》,叶兴平,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03期
2.《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关系》,吴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05期
3.《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高教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383页
4.《海湾战争经验的反思:在联合国体系中的武力与战争》,理查德·福克尔,第三世界的觉醒,1994年
5.《海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一次滥用》,泽伟、晓红,法学评论,1996年01期
6.《处在十字路口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盛红生,法学评论,1994年05期
7.《国际法院特别分庭》,陈滨生,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年16卷第4期
8.《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汪丁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饶戈平,北大法律信息网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新议程和新挑战》,陈东晓等著,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 2.《国际法院》,于华著,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 3.《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慕亚平著,北京-法律出版,2003年版 4.《新形势与新国际观》,梁守德主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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