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收黄金属于违法吗?
回收黄金不违法。
大型的黄金精炼厂一般不作零散回收,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回收的,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主要以黄金为主营业务,在黄金回收时,价格较高,称量精准,变现安全、高效,回收信誉较好。
2、一般的黄金回收单位: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但不是完全以经营黄金为主。
3、流动性的黄金回收公司。
4、 兼营的黄金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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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回收时的价格,通常根据宝贝的含金量、回收量来决定,大量货款通常通过银行转账,安全、实时。中小量货款有时也直接付现。
消费者在黄金回收时,通常需要提供票据,如果是金条类的产品还需要出示对应的产品证书。在黄金回收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黄金回收公司,以便做到实时、安全变现。
每逢春节,市民总要添些金银细软作为收藏或馈赠之用,不过,遇到手头紧缺想黄金变现可并不容易,客户一定要去下单的银行或门店兑现,而且还得准备好齐全的相关票据。
这个难题现在可以解决了。从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了解到,该行在钱江新城的营业大厅开出了首家贵金属交易及回购中心。杭城老百姓家中如有想要兑现的黄金制品,只要是千足金都可到交行回购,并且无需提供购买时的发票、小票、产品证书等相关证明。
交行浙江省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配备了专业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免费为市民进行黄金制品检测,无论是在哪里购买,无论是什么样子,什么工艺,只要检测出它的黄金成色高于99.9%,交行就一律予以回收,”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客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金回收
私自回收黄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才可以对金银进行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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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回收黄金不违法。
大型的黄金精炼厂一般不作零散回收,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回收的,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主要以黄金为主营业务,在黄金回收时,价格较高,称量精准,变现安全、高效,回收信誉较好。
2、一般的黄金回收单位: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但不是完全以经营黄金为主。
3、流动性的黄金回收公司。
4、 兼营的黄金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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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回收时的称量工具,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1、 精密电子秤:称量比较精准,通常精确到0.01克。
2、 便携式电子秤:称量不够精确,误差偏大。
3、物理天平:称量精确度较差,误差较大。
黄金回收价格是商家基于国际黄金市场价格,然后折扣商家利润点给出的报价。黄金回收报价与黄金出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因有以下两点:
1、黄金制品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加工费用。
2、黄金制品在销售过程中会产生商家赢利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金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回收黄金多少克违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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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金回收也有陷阱:买金不到两月亏近2万
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在英雄广场联合举办的3.15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海珠区的潘伯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他在某银行理财师的鼓动下。
花了46800元购买了一款名为“万福金”的工艺黄金产品。据相关销售业务员介绍,该产品为全国限量发行,且经“大人物”开光,极具收藏价值。
在潘伯的催促下,银行理财师在其购买一个月后才开来46800元的发票,但发票项目上产品名称为“金条”,100g共40000元,而其中17%的增值税为6800元。
潘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有收藏价值的黄金,但发票上却写着“金条”,名不副实,便找到卖此款黄金产品给他的业务员要求“退货”。
不过,该业务员却告诉他,根据公司规定,回收黄金是按当天金价回收的。这样一来,按当天黄金单价320多元每克计算,潘伯花了46800元购买的“万福金”只能退回32000多元。
不到两个月,将要“亏”近15000元。潘伯表示,这款“万福金”打着各种名堂抬高自身价格,以近奢侈品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但却以成本价来回收,“里面肯定有猫腻”,潘伯甚至怀疑这家黄金公司是否具有销售收藏品的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黄金回收也有陷阱:买金不到两月亏近2万
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