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英国国王权力的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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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 ,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国王权力逐步加强。13~15世纪末,在等级君主制下 ,英王的权力受到贵族的牵制 。15世纪末~17世纪中叶 ,英国实行君主专制制,英王掌握全国的统治大权。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后,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英国逐步确立起以议会为核心的君主立宪政体,议会的权力逐渐超过国王的权力。18世纪初,英王行政权又逐步转至内阁。英王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审判,统帅军队,宣战与媾和等广泛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大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完全服从内阁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动多属礼仪性质。但英王个人还享有崇高荣誉和尊严,以及其他诸如不纳税、不被起诉等特权。英王是英国和英联邦统一团结的象征,英国政治连续性的标志和政府决策的顾问,她对政府决策享有被咨询权、鼓励权和警告权。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 ,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该法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和男性优于女性原则。王位根据年长顺序传给已故国王的儿子;如无子,则传给女儿;如无子女或后裔相隔很远,则传给旁系亲属或其后裔。1952年英王乔治六世死后因无儿子,由其长女伊丽莎白继承王位。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摄政法》规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摄政。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 ,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该法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和男性优于女性原则。王位根据年长顺序传给已故国王的儿子;如无子,则传给女儿;如无子女或后裔相隔很远,则传给旁系亲属或其后裔。1952年英王乔治六世死后因无儿子,由其长女伊丽莎白继承王位。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摄政法》规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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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以后,光荣革命取的成功,英国就确立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国王属于统而不治的地方,国家的最高元首是首相,国王只是出席礼仪性的外交活动,受到议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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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主专制变为君主立宪制,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转变为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国王的权利也就是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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