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需要备案的单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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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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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需提供的单证
老企业: 1、《审核作业表》;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企业留存联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企业合同部分料件属国内购料,企业还应提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及其随附清单;
5、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6、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加工单位印章的《登记手册》;
7、海关签发的上一份合同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8、海关核发的《报关凭证清单》(复印件);
9、对国家限制或控制的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在备案环节提供授权审批机关许可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10、经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复印件);
11、《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12、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复印件)。
新企业第一份合同:
除提供以上单证外还需提交以下单证
1、《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副本(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2、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
5、厂房及设备安装情况照片;
6、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7、《海关验核情况登记表》两份;
8、新厂第二本合同的另提供第一本合同手册复印件。
老企业: 1、《审核作业表》;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企业留存联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企业合同部分料件属国内购料,企业还应提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及其随附清单;
5、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6、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加工单位印章的《登记手册》;
7、海关签发的上一份合同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8、海关核发的《报关凭证清单》(复印件);
9、对国家限制或控制的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在备案环节提供授权审批机关许可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10、经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复印件);
11、《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12、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复印件)。
新企业第一份合同:
除提供以上单证外还需提交以下单证
1、《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副本(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2、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
5、厂房及设备安装情况照片;
6、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7、《海关验核情况登记表》两份;
8、新厂第二本合同的另提供第一本合同手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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