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8月到长春一家私企长春大正机电工作,08年公司有了第二个户头叫长春大正博凯,我在08年、09年分别
我07年8月到长春一家私企长春大正机电工作,08年公司有了第二个户头叫长春大正博凯,我在08年、09年分别签了两份合同(后来知道均是与大正机电签的,12年11月14日公司...
我07年8月到长春一家私企长春大正机电工作,08年公司有了第二个户头叫长春大正博凯,我在08年、09年分别签了两份合同(后来知道均是与大正机电签的,12年11月14日公司通知我给大幅度我降薪,我未同意,经多次协商未成。在12年12月我离开公司,并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大正博凯)。仲裁结果是,我被驳回,理由是诉讼主体不对,我的代理人第二次给我写了申请书(被申请人是大正机电和大正博凯)三个月后开庭,出具不予受理,理由是一事不二审。我后到法院上述,法院不予受理,原因是仲裁未受理,故不予受理(口头告知)。无奈,代理人为我递交第三份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是大正机电),结果仲裁不予受理。不知我这种情况是否还能维权,请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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