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的基本问题求指导
AB两人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是按照意外事故处理还是按照紧急避险处理?...
AB两人 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是按照意外事故处理还是按照紧急避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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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3-08-0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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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司法考试老师编造的案例,一天不研究法律,天天编吧。
这是个典型的“假想避险”
一,假想避险:是指没有正在发生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的。
二,"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属于A误以为存在B正在发生危险>;
"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B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1,对于假想避险,行为实际上并非合法,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合法而实施。在这种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故意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2,对于假想避险:是指没有正在发生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的。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过错存在于行为本身,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认定故意犯罪,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刑法关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都规定了要负刑事责任,以故意犯罪论处。
2,对于避险过当刑法直接规定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根本不存的危险,所采取的假想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于人身、生命采取避险行为,应受到法律限制,假想避险,在任何情况下,对人身、生命实施假想避险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我给出司法考试老师出个题:
AB两人 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B反手用铁棒将A击到至死。
帮我分析一下,以上法律关系?
4,紧急避险与假想避险,是对发生危险采取的避险行为;
5,如果假想避险,按第一种说法,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这个社会可就无法可循,白天下大乱。
例如,A看见B从银行带一大包现金,A误以为B是刚抢劫银行出来,上去将B打死。结果B是正常取款
例如,AB事前仇,某日A看见B从银行带一大包现金,A误以为B是刚抢劫银行出来,上去将B打死。结果B是正常取款。
以上案例,则认定为无罪,这不是天大笑话。
综上所述,假想避险,应负刑事责任,认定故意。否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无罪可定。
这是个典型的“假想避险”
一,假想避险:是指没有正在发生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的。
二,"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属于A误以为存在B正在发生危险>;
"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B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1,对于假想避险,行为实际上并非合法,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合法而实施。在这种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故意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2,对于假想避险:是指没有正在发生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实施了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的。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过错存在于行为本身,应当负刑事责任,应认定故意犯罪,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刑法关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都规定了要负刑事责任,以故意犯罪论处。
2,对于避险过当刑法直接规定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根本不存的危险,所采取的假想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于人身、生命采取避险行为,应受到法律限制,假想避险,在任何情况下,对人身、生命实施假想避险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我给出司法考试老师出个题:
AB两人 A看到B在电线杆下抖动,以为B触电(B没有触电),用棍子打B结果致B重伤;B反手用铁棒将A击到至死。
帮我分析一下,以上法律关系?
4,紧急避险与假想避险,是对发生危险采取的避险行为;
5,如果假想避险,按第一种说法,如果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这个社会可就无法可循,白天下大乱。
例如,A看见B从银行带一大包现金,A误以为B是刚抢劫银行出来,上去将B打死。结果B是正常取款
例如,AB事前仇,某日A看见B从银行带一大包现金,A误以为B是刚抢劫银行出来,上去将B打死。结果B是正常取款。
以上案例,则认定为无罪,这不是天大笑话。
综上所述,假想避险,应负刑事责任,认定故意。否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无罪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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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手机给你回复一下。首先你的认识是非常正确的,刑法上的评价只能是过失甚至意外事件,即使是过失,也应当属于无罪处理(过失致人伤害)。但是在刑法上评价一个没有主观恶意而导致客观损害的行为,应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注意刑法的片段性。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直接以民法上假想的紧急避险处理即可。之所以不解释民法上为什么不以意外事件处理,是因为民法的意外事件从场合上来说,应当是基于没有意思表示的不为人力改变的情形,不应当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比较处理。手机打字较为无力,希望可以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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