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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较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我是律师港湾的律师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较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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