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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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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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起吊重物必须遵守本规程30.1.7条规定执行。
2.2 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2.3 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2.4 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2.5 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2.6 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2.7 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2.8 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9 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重物。
2.10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2.11 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2.12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2.13 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2.14 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2.15 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2.16 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2.17 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2.18 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规程表30.1.6的规定。
2.19 两台搭式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2.20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报废标准见附录A)。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2.21 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2.22 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
2.23 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2.24 凡有电梯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
2.25 多机作业时,应避免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26 动臂式起重机在重物吊离地面后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严禁带载变幅。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变幅。
2.27 起升卷扬不安装在旋转部分的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2.28 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多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额定负荷,对超负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2.29 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起重机拐弯时应在外轨面上撒上沙子,内轨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应转至拐弯外轮的方向。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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