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舅舅在钢厂工作,高架作业时一条腿被严重挤断。企业以有规定为名:不支付工人医疗期间的误工费,只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舅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请问此规定合法吗?有什么... 舅舅在钢厂工作,高架作业时一条腿被严重挤断。企业以有规定为名:不支付工人医疗期间的误工费,只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舅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请问此规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各位的大力支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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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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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劳动者在劳动时,总会在不小心的时候,受伤,这就是工伤。那受伤后如何断定是不是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匿名用户
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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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关于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着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者,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于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那么,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究竟由哪个部门行使呢?对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由工伤认定部门行使,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即行政法规已经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做出判断,事实不清的,工伤认定部门还应调查核实;另一种观点是由劳动仲裁部门行使,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问题,目前我局的做法是工伤认定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本上只做形式审查,如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一般告知当事人到仲裁部门解决。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19条已经赋予了工伤认定部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查权和认定权,不应是所有争议都由仲裁部门解决。其次,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加重了劳动者的讼累,有些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就要一年半载,而这仅仅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前置程序。第三,把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部门的前置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那么,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究竟应由哪个部门来行使呢?对此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由工伤认定部门或是劳动仲裁部门,而应根据双方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焦点的性质做出分类,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具体来说,如果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实争议,即纯粹是对事实真与假的看法不同引发的争议,应由工伤认定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做出判断。工伤认定部门可将申请人受伤作为表面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如果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法律争议,即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比如一方认为是劳动关系,另一方认为是雇佣关系,对此类争议,应当同其他劳动争议一样,进入“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是:第一,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机构有查明事实的职权,因此,调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问题也应属于工伤认定机构的职权。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既然是“可以”,就不是所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都通过仲裁解决,而应理解为“符合某种条件”或“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通过仲裁解决。第二,这样做能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工伤受害者及早认定工伤,得到工伤补偿。当然,即使这样,法律程序依然繁琐,但这已经是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最佳选择了,我们还能够做得就是为当事人着想,尽量缩短当事人认定工伤或仲裁的时间。第三,这样做不会减少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工伤认定部门行使了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做出工伤认定与否的结论后,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也就是说,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司法审查仍然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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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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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答复如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即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为与正常工资相同,假如正常工资时高时低,则以平均工资为准,这与您所说的误工费是一回事。
二、一条腿被严重挤断的伤情,除医疗费外应该能够得到很大一笔补偿,最能维护您舅舅权利的做法是到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然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这样您舅舅的工伤待遇就基本确定了,用人单位是无法抵赖的,即使其拒绝支付,您们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另外,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出台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等配套细则,您还需找到您舅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配套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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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siyu
2018-07-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shangsiyu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1674 获赞数:483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安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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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以以8级或9级计算。参照下表计算即可。私了的话,不好说你能获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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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KEIFHCB4144
2020-05-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创作者DKEIFHCB4144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8854 获赞数:22116
文开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办理过案件1000余件,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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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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