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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环境制约而产生的农耕文明,是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形成的重要条件.在土地价值观、宗法制观念、沉重的封建剥削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小农经济具有个体分散式经营、封闭性强、自给自足等特点.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中国古代小农生产组织形式评价偏低,有的持否定态度。但通过宏观的历史考察,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产物,而且是简单手工劳动基础上的正常组织形式,即便是佃耕小农经济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确立于战国时期,延续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直至近现代。这种以一夫一妻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组织形式,作为封建农业经济的载体,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种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究竟起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呢?探讨这个问题,对宏观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揭开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缓慢的原因,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以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史学界对建立于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上的“小农经济”普遍持否定态度。在寻找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时,大都把小农经济作为阻碍因素,如说:明清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包围着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相对的稳定性, 这种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细胞,顽强地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着商品交换市场的发育,使得旧经济结构解体缓慢,新的经济结构也难以破土滋生,郁郁成长”〔2〕。 上述论点仅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之间的关系,如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看待这个问题,不难发现,该论忽视了小农经济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相对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中国上古时代,由于种种因素尤其是生产工具没有发生质变,从而使“公田共耕”的集体劳动组织形式一直保持到夏商时期。当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仍然是原始社会延续下来的父系大家族公社。商代后期,父系大家族公社可能解体,由于史料缺乏,无法证明当时生产已进入“公田私耕”阶段。但商王继承制由前期的兄终弟及变为父死子继,当视为父系大家族公社的解体、父子之间继承关系加强的重要标志。从西周开始至春秋中期,中原地区处于农村公社阶段。这一时期,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生产组织规模缩小,但还不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3〕。
西周时期能进入以父、子、孙三代大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公田私耕”阶段,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为父、子、孙三代规模家庭的劳动提供了可能。西周时期青铜农具已使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尤其是新的起土工具耜的使用,促使了耕作方法的改变,出现了“耦耕”制的耕作方法。耜的使用和耦耕制的推行,使西周的劳动组织缩小到三代规模家庭,由父子兄弟之间进行协作。另一方面,又由于传统集体耕作制度的影响,国家赋税征收和贵族对农夫剥削,仍采用劳役地租形式,从而使西周时期的劳动组织形式呈现出集体向个体的过渡,这一转化过程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私田的大量开垦,公田上的集体劳动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于是以齐国为先导,各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活动,“均田分力”、“与民分货”,改劳役剥削为实物租税剥削,农村公社也逐渐解体。随着土地的私有和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了战国初期,东方各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已是李悝、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秦国较为落后,但到商鞅变法时,也“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 〕。表明当时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完全形成,封建地主制社会确立。中国的社会历史进入新的时期。
纵观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个体生产组织形式的推行,是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虽然个体家庭经营形式的小农业,与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相比较,显示出“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5〕等缺点,但在封建社会, 却有它存在的合理基础。当时生产工具为铁制手工操作工具,农夫有一锄一镰一犁便可进行生产,因此人与工具的结合形式,只能也只需要如此简单。这种简单的个体生产组织形式, 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农业集体劳动形式被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也是生产力对生产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
二、自耕小农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农业经济社会的正常形式
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农民阶级中采取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阶层,它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确立,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虽然中国的自耕农和西方的自耕农是在“不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且中国的自耕农由于受到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支配,承受着种种义务,自由程度在明清以前也比较低下,但他们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紧密结合,因此使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由于生产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封建时代的自耕农具有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曾高度评价了自耕农经济,他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6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据农民阶级的主体地位、土地向自耕农手中倾斜,哪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著名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仁宣之治”、“康乾盛世”,无不是以自耕农经济的增长为基础的。
欧洲历史上的自耕农存在发展于两个重要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7〕。 马克思的这段阐述明确告诉我们:自耕农经济或作为奴隶制极盛的基础,或成为封建领主庄园经济废墟上成长起来的新形式,都同历史的发展方向一致。
长期以来,在史学界有一些片面认识,总认为资本主义农业是一种规模生产,而规模生产就必须实现土地集中,因此而把土地集中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前因,甚至埋怨“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总是中断土地集中的过程,使土地一次次被重新分散在自耕小农手中”。事实上,资本主义的规模农业经营是以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农具的改良和机器的采用为前提的。前者是外部必要条件,后者是内在本质因素;前者能够为破产自耕农提供谋生的新途径,后者则是提高劳动效率的根本依据。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城市工商业发展程度低下,生产工具又没有质的突破,因此每个王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的结果,都只能是产生一大批失去土地、但又滞留在农业领域里的租佃农民,或依附性很强的奴婢、佃仆等。在沉重的租税压迫下,最后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因此,不能把新的生产方式寄托于由土地兼并带来的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上。
三、相对于劳役地租,佃耕小农经济的产品地租剥削形式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劳动形式已完全成熟,当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确立之后,不论由原来贵族庄园里转化而来的依附性很强的“隐民”,还是伴随着土地兼并产生的佃农,大都以实物产品形式交纳地租。就佃农而言,即“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以实物产品为主的地租剥削形式,相对于劳役地租来说,不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明显地表现出进步性。
在劳役地租剥削形式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被明显地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剩余劳动量的增长,其结果,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众所周知,我国西周春秋时期的“助耕公田”方式,其实质就是国家劳役赋税剥削形态。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田被大量开垦出来,其结果出现了“公田不治”的情况,最后迫使各诸侯国“均田分力”、“与民分货”,采取产品地租剥削形式。国家赋税剥削形式的变革,已展示了个体劳动代替集体劳动之后,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必然性。
产品地租使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地产量之中,因此使产品地租形式下的劳动者更多关心提高租地产量,力求扩大和除一定份额地租后余下的产品量。这就有可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春秋时期管仲改革之后,农民大都“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8〕
马克思在评析产品地租形式时,也曾给予历史的肯定。他首先指出:“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又说道:产品地租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向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9〕。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地租形式的两点进步性:第一,剥削者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者有了获取必要劳动以外剩余劳动的可能。第二,劳动者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使他有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时间和机会去取得剩余劳动,同时劳动者自由也有所增多。因此,产品地租相对于劳役地租,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为劳动者获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产品地租只是为农民取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性,而能否实现这种可能,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地租剥削量的高低、自然环境的优劣以及产品总量的多少等等,尤其是剥削量的高低,它“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10〕,从而表现出产品地租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这就是说:产品地租蕴含着两种可能:一方面,它可能使劳动者取得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从而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自己的部分必要劳动,遭到比劳役地租更沉重的剥削。中国古代的佃农,由于自然环境和高额地租率等因素的影响,使第二种可能成为不情愿的现实。但这并不是佃耕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过错,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盛行的产品地租的进步性。
在寻找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或在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根源时,应该排除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因素,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观点。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中国古代小农生产组织形式评价偏低,有的持否定态度。但通过宏观的历史考察,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产物,而且是简单手工劳动基础上的正常组织形式,即便是佃耕小农经济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确立于战国时期,延续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直至近现代。这种以一夫一妻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组织形式,作为封建农业经济的载体,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那么,这种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究竟起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呢?探讨这个问题,对宏观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揭开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缓慢的原因,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以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史学界对建立于小农生产组织形式上的“小农经济”普遍持否定态度。在寻找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时,大都把小农经济作为阻碍因素,如说:明清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包围着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相对的稳定性, 这种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细胞,顽强地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着商品交换市场的发育,使得旧经济结构解体缓慢,新的经济结构也难以破土滋生,郁郁成长”〔2〕。 上述论点仅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之间的关系,如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看待这个问题,不难发现,该论忽视了小农经济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相对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中国上古时代,由于种种因素尤其是生产工具没有发生质变,从而使“公田共耕”的集体劳动组织形式一直保持到夏商时期。当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仍然是原始社会延续下来的父系大家族公社。商代后期,父系大家族公社可能解体,由于史料缺乏,无法证明当时生产已进入“公田私耕”阶段。但商王继承制由前期的兄终弟及变为父死子继,当视为父系大家族公社的解体、父子之间继承关系加强的重要标志。从西周开始至春秋中期,中原地区处于农村公社阶段。这一时期,父、子、孙三代父系大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生产组织规模缩小,但还不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3〕。
西周时期能进入以父、子、孙三代大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公田私耕”阶段,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为父、子、孙三代规模家庭的劳动提供了可能。西周时期青铜农具已使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尤其是新的起土工具耜的使用,促使了耕作方法的改变,出现了“耦耕”制的耕作方法。耜的使用和耦耕制的推行,使西周的劳动组织缩小到三代规模家庭,由父子兄弟之间进行协作。另一方面,又由于传统集体耕作制度的影响,国家赋税征收和贵族对农夫剥削,仍采用劳役地租形式,从而使西周时期的劳动组织形式呈现出集体向个体的过渡,这一转化过程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和私田的大量开垦,公田上的集体劳动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于是以齐国为先导,各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活动,“均田分力”、“与民分货”,改劳役剥削为实物租税剥削,农村公社也逐渐解体。随着土地的私有和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个体劳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了战国初期,东方各国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已是李悝、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秦国较为落后,但到商鞅变法时,也“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 〕。表明当时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大家庭中分离出来。至此,个体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完全形成,封建地主制社会确立。中国的社会历史进入新的时期。
纵观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个体生产组织形式的推行,是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虽然个体家庭经营形式的小农业,与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相比较,显示出“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5〕等缺点,但在封建社会, 却有它存在的合理基础。当时生产工具为铁制手工操作工具,农夫有一锄一镰一犁便可进行生产,因此人与工具的结合形式,只能也只需要如此简单。这种简单的个体生产组织形式, 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农业集体劳动形式被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也是生产力对生产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
二、自耕小农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农业经济社会的正常形式
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农民阶级中采取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个阶层,它是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确立,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而来的。虽然中国的自耕农和西方的自耕农是在“不同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且中国的自耕农由于受到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支配,承受着种种义务,自由程度在明清以前也比较低下,但他们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紧密结合,因此使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由于生产效益与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封建时代的自耕农具有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曾高度评价了自耕农经济,他说:“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6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哪个时期自耕农占据农民阶级的主体地位、土地向自耕农手中倾斜,哪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就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著名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仁宣之治”、“康乾盛世”,无不是以自耕农经济的增长为基础的。
欧洲历史上的自耕农存在发展于两个重要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7〕。 马克思的这段阐述明确告诉我们:自耕农经济或作为奴隶制极盛的基础,或成为封建领主庄园经济废墟上成长起来的新形式,都同历史的发展方向一致。
长期以来,在史学界有一些片面认识,总认为资本主义农业是一种规模生产,而规模生产就必须实现土地集中,因此而把土地集中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前因,甚至埋怨“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总是中断土地集中的过程,使土地一次次被重新分散在自耕小农手中”。事实上,资本主义的规模农业经营是以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农具的改良和机器的采用为前提的。前者是外部必要条件,后者是内在本质因素;前者能够为破产自耕农提供谋生的新途径,后者则是提高劳动效率的根本依据。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城市工商业发展程度低下,生产工具又没有质的突破,因此每个王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的结果,都只能是产生一大批失去土地、但又滞留在农业领域里的租佃农民,或依附性很强的奴婢、佃仆等。在沉重的租税压迫下,最后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因此,不能把新的生产方式寄托于由土地兼并带来的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上。
三、相对于劳役地租,佃耕小农经济的产品地租剥削形式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个体劳动形式已完全成熟,当战国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确立之后,不论由原来贵族庄园里转化而来的依附性很强的“隐民”,还是伴随着土地兼并产生的佃农,大都以实物产品形式交纳地租。就佃农而言,即“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以实物产品为主的地租剥削形式,相对于劳役地租来说,不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明显地表现出进步性。
在劳役地租剥削形式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被明显地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剩余劳动量的增长,其结果,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众所周知,我国西周春秋时期的“助耕公田”方式,其实质就是国家劳役赋税剥削形态。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田被大量开垦出来,其结果出现了“公田不治”的情况,最后迫使各诸侯国“均田分力”、“与民分货”,采取产品地租剥削形式。国家赋税剥削形式的变革,已展示了个体劳动代替集体劳动之后,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必然性。
产品地租使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地产量之中,因此使产品地租形式下的劳动者更多关心提高租地产量,力求扩大和除一定份额地租后余下的产品量。这就有可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春秋时期管仲改革之后,农民大都“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8〕
马克思在评析产品地租形式时,也曾给予历史的肯定。他首先指出:“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又说道:产品地租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向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9〕。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地租形式的两点进步性:第一,剥削者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者有了获取必要劳动以外剩余劳动的可能。第二,劳动者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使他有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时间和机会去取得剩余劳动,同时劳动者自由也有所增多。因此,产品地租相对于劳役地租,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为劳动者获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产品地租只是为农民取得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性,而能否实现这种可能,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地租剥削量的高低、自然环境的优劣以及产品总量的多少等等,尤其是剥削量的高低,它“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10〕,从而表现出产品地租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这就是说:产品地租蕴含着两种可能:一方面,它可能使劳动者取得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从而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自己的部分必要劳动,遭到比劳役地租更沉重的剥削。中国古代的佃农,由于自然环境和高额地租率等因素的影响,使第二种可能成为不情愿的现实。但这并不是佃耕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过错,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盛行的产品地租的进步性。
在寻找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增长缓慢的原因,或在探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根源时,应该排除小农生产组织形式的因素,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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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经济,铁犁牛耕的出现
2政治,政府的支持
3,大环境的和平,战乱结束,六国一统
特点;1自给自足,决定其封闭性
2有脆弱性,依靠自然,容易被自然影响
3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作用:1稳定了社会,加固封建统治
2为资本主义提供经济基础,但由于统治者的压迫,到明代才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到清朝还是萌芽状态
2政治,政府的支持
3,大环境的和平,战乱结束,六国一统
特点;1自给自足,决定其封闭性
2有脆弱性,依靠自然,容易被自然影响
3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作用:1稳定了社会,加固封建统治
2为资本主义提供经济基础,但由于统治者的压迫,到明代才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到清朝还是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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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也可以说是自然经济,它的特点一是分散,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用来自己消费或绝大部分用来自己消费,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换,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农业中与手工工具相联系,从事小块土地经营的个体经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耕农,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封建社会的佃农,也属于小农经济。为只供个人使用的手工工具所决定,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经济。他们的生产具有以 小农经济
下特征:农民个人在其家属的辅助下,独立完成主要产品的全部的生产过程,一般没有外部协作,属于个体劳动的性质。由于生产限于家庭劳动力的范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以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面积为限度,经营规模狭小。由于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农民的生产通常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即所谓“男耕女织”,以满足自己衣食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品日益卷入交换之中,他们通常也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他们的生产也就逐步发展为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
特点: 一.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三.生产出来的产品用来自己消费或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弊端: 一.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 二.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 三.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农业中与手工工具相联系,从事小块土地经营的个体经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耕农,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封建社会的佃农,也属于小农经济。为只供个人使用的手工工具所决定,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经济。他们的生产具有以 小农经济
下特征:农民个人在其家属的辅助下,独立完成主要产品的全部的生产过程,一般没有外部协作,属于个体劳动的性质。由于生产限于家庭劳动力的范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以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面积为限度,经营规模狭小。由于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农民的生产通常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即所谓“男耕女织”,以满足自己衣食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品日益卷入交换之中,他们通常也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他们的生产也就逐步发展为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
特点: 一.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三.生产出来的产品用来自己消费或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弊端: 一.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 二.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 三.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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