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患者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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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专注于分享教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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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根据《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具体为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潜龙一现惊天下
推荐于2016-09-09 · TA获得超过2.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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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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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cw001
2013-08-0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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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像甲肝、乙肝大小三阳、肺结核、痢疾啊等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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