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请高手帮忙

张、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最后打起架来,造成李某头部被打破,张某小指头轻度骨折。县公安局根据李某的举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同... 张、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最后打起架来,造成李某头部被打破,张某小指头轻度骨折。县公安局根据李某的举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同时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张某、李某均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1年7月1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市公安局的这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我国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2)本案中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12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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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我是青梅
2008-06-23 · TA获得超过14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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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市公安局的决定是合法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类:
A.维持决定;
B.履行决定;
C.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D.赔偿决定;
E.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决定属于撤销决定。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在本案中,自2001年7月1日申请之日起至2002年4月12日市公安局做出复议决定,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是违法的。

参考资料: http://www.ccgp.gov.cn/xgfg/xingzhengfuy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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