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现在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录用意向书,双方都签字了,但是没有章,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把我的三方协议拿走了,上面只有我的名字,没有签字,是否具...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现在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录用意向书,双方都签字了,但是没有章,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把我的三方协议拿走了,上面只有我的名字,没有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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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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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都签字了,协议成立,不去即违约,支付违约金。 否则,协议不成立,没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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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

(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

(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

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

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匿名用户
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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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意向书没有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上也没有你的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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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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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意向书
前面说的是有法律效益的。后面你说的三方协议只有你签字,那就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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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niu7978
2017-08-0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guniu7978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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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 十五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2年专职劳动法律师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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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把问题中的录用意向书视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的录用通知书还明确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信息。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实践中有些文件形式虽名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录用意向,仅有决定录用、通知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通常要求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者事先签字确认,即使劳动者收到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回应,表示自己将按期报到,也仅是表明双方就即将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并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构成实际用工,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从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入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
按照合同法理论考虑,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私法属性来看,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录用意向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提供给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应聘者,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同的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细程度不同,即使有的录取通知书内容简单,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多次面谈、接触后,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有了一定合意的基础后发出的,意思表示明确,也具有要约的性质。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拒绝,但是劳动者一旦承诺,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和撤销吗?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通常是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前来报到之前,此时录用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撤回的情况很少见。录用通知书一般都明确了报到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更多的情况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信赖通知书上的内容并为此做了准备,如有的劳动者不再找新的工作,等待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则辞去原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交了违约金,此时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后面的三方协议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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