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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1.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也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示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展开
1.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具体退(免)税的计算办法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也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示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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