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国旗有具体要求吗?
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规定,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里,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国旗的升降时间是,早晨日出之际升起,傍晚日落之际降下,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不得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扩展资料: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人们往往通过悬挂国旗,表示对本国的热爱或对他国的尊重。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上,一般不得随意悬挂他国国旗。不少国家对悬挂外国国旗都有专门的规定。在国际交往中,还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
一国元首、政府首脑在他国领土上访问,在其住所及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有的是元首旗)是一种外交特权。东道国接待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时,在隆重的场合,在贵宾下榻的宾馆、乘坐的汽车上悬挂对方(或双方)的国旗(或元首旗),这是对外宾的礼遇。
此外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使馆馆长在驻在国境内有权在其办公处和官邸,以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
在国际会议上,除会场悬挂与会国国旗外,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亦按会议组织者有关规定在一些场所或车辆上悬挂本国国旗(也有不挂国旗的)。有些展览会、体育比赛等国际性活动,也往往悬挂有关国家的国旗。
升挂国旗时,旗应升至杆顶。遇需悬旗志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将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降旗时,先将旗升至杆顶,然后再下降。
也有的国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志哀。升降国旗时,服装要整齐,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不能使用破损和污损的国旗。
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上。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汽车上挂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
所谓主客,原则上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美国和拉美等一些国家,把本国国旗挂在上首,即客方国旗的右侧。
国旗不能倒挂,一些国家的国旗由于文字和图案的原因,也不能竖挂或反挂。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竖挂需另制旗,将图案转正。
因此,正式场合悬挂国旗宜以正面面向观众,不用反面。如果旗是挂在墙壁上,避免交叉挂法和竖挂。如果悬空挂旗,则不成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普通家庭可以悬挂国旗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旗的悬挂
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规定,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里,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国旗的升降时间是,早晨日出之际升起,傍晚日落之际降下,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不得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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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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