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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的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时更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9、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扩展资料:
化学品的污染:
1、日用化学品污染
家庭中广泛使用着各种日用化学品。如除虫剂,消毒剂,洗涤剂,干洗剂,它们是有作用的,但同时也在散发出有毒气体。毒性很高的苯胺有少量用于生产家用化学品,如涂料,除虫剂,杀菌剂。
2、室内化学品污染
除了室外的大气污染物能经空气流通进入室内之外室内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厨房炊事,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和化学制品,复印机、打印机,放射性污染物、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吸烟、食品添加剂等。医学研究表明,上述污染可造成呼吸道,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等疾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学品
推荐于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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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编辑]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编辑]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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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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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使用注意事项
化学危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周边的环境,更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身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予重视,它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身体,或在某一天突然爆发重大事故而令我们欲哭无泪,因为这一切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们公司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主要是各种有机溶剂及南宝树脂,其中有机溶剂(如清洗剂、凡立水等)都是由各种醇、酯、醚类有机物复配而成的,易挥发,易燃易爆,对皮肤、眼睛具较强的刺激性;长期接触、吸入会使人体产生头痛疲倦感、目眩、贫血、肝脏障碍等疾病;南宝树脂中含苯,对皮肤及神经组织具中度毒性.
采购化学品时,应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并索取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购进的化学品须包装完好,以防泄漏.化学品入库时应对包装密封状况、标识进行检查,一切完好才可验收入库.
化学品存放处应有MSDS及相关作业程序,要按要求堆放、保管,特别是凡立水只能单层堆放,其它化学品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5米;存放处严禁使用明火,并需配备灭火器、沙士、棉纱等物以防火、防渗漏;存放场所地面应有防渗层或挖有泄捕槽,若是临时存放场所,则可设置泄捕箱,但切记即使是废弃化学品也不可露天保存,以防在暴晒下自燃或被雨水冲洗后直排雨水沟.当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将破容器内残余液体倒入另一个完整的容器中,若容器较大则可先用破布止漏;再将已流出的化学品赶入泄捕槽或勺入备用容器中,最后用吸管、干布或细纱吸干残余化学品.记着,含有化学品的破布等物要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切不可扔入生活垃圾中.
在使用大量化学品时,一定要使用口罩,如果是在怪味较重、挥发气体浓度较高的场所,还要使用有活性炭吸附层的防毒口罩,千万别嫌麻烦而拒绝使用.化学品放在现场时要防挥发,也就是取用后立即盖紧盖子,如有泄漏要立即倒入完好的容器中并吸干渗出的液体,否则,这些液体挥发后将充满整个车间,毒害你和你的同事.如果现场抽风设备出现故障,请马上找有关部门处理.如果发现工作场所怪味较重,就要检查有没有化学品敞置于空气中,抽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在要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用手套,千万别嫌麻烦直接用手接触,以免因长期接触后导致皮肤过敏、加速老化.请记着,有些化学品可通过皮肤进入你的血管,长期接触下会成为慢性病.
废弃的化学品要单独存放,交厂商回收处理,千万别直接倒入水沟里!装过化学品的容器、沾有化学品的废弃物都要单独处理,不要放到生活垃圾里.
化学危险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周边的环境,更对我们自身的安全、身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予重视,它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身体,或在某一天突然爆发重大事故而令我们欲哭无泪,因为这一切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们公司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主要是各种有机溶剂及南宝树脂,其中有机溶剂(如清洗剂、凡立水等)都是由各种醇、酯、醚类有机物复配而成的,易挥发,易燃易爆,对皮肤、眼睛具较强的刺激性;长期接触、吸入会使人体产生头痛疲倦感、目眩、贫血、肝脏障碍等疾病;南宝树脂中含苯,对皮肤及神经组织具中度毒性.
采购化学品时,应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并索取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购进的化学品须包装完好,以防泄漏.化学品入库时应对包装密封状况、标识进行检查,一切完好才可验收入库.
化学品存放处应有MSDS及相关作业程序,要按要求堆放、保管,特别是凡立水只能单层堆放,其它化学品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5米;存放处严禁使用明火,并需配备灭火器、沙士、棉纱等物以防火、防渗漏;存放场所地面应有防渗层或挖有泄捕槽,若是临时存放场所,则可设置泄捕箱,但切记即使是废弃化学品也不可露天保存,以防在暴晒下自燃或被雨水冲洗后直排雨水沟.当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将破容器内残余液体倒入另一个完整的容器中,若容器较大则可先用破布止漏;再将已流出的化学品赶入泄捕槽或勺入备用容器中,最后用吸管、干布或细纱吸干残余化学品.记着,含有化学品的破布等物要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切不可扔入生活垃圾中.
在使用大量化学品时,一定要使用口罩,如果是在怪味较重、挥发气体浓度较高的场所,还要使用有活性炭吸附层的防毒口罩,千万别嫌麻烦而拒绝使用.化学品放在现场时要防挥发,也就是取用后立即盖紧盖子,如有泄漏要立即倒入完好的容器中并吸干渗出的液体,否则,这些液体挥发后将充满整个车间,毒害你和你的同事.如果现场抽风设备出现故障,请马上找有关部门处理.如果发现工作场所怪味较重,就要检查有没有化学品敞置于空气中,抽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在要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用手套,千万别嫌麻烦直接用手接触,以免因长期接触后导致皮肤过敏、加速老化.请记着,有些化学品可通过皮肤进入你的血管,长期接触下会成为慢性病.
废弃的化学品要单独存放,交厂商回收处理,千万别直接倒入水沟里!装过化学品的容器、沾有化学品的废弃物都要单独处理,不要放到生活垃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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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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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上键入你要查询的化学品名再加上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就可以搜索到很详细的说明.可以试一试。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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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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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闻,不手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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