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A证包括:A1、A2、A3。B证增驾到A1、A2、A3证的条件有所不同:B证增驾A3需要取得B照一年以上,增驾A2需要取得B照三年以上,增驾A1需要取得B照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相对应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扩展资料
不能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海市为例,B证升到A证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拍摄点、“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手续。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注意事项:
1、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2、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海-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推荐于2017-11-28
驾驶证B证增驾到A3证需要的条件是:取得B证一年以上,并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驾驶证B证增驾到A2证需要的条件是:取得B证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驾驶证B证增驾到A1证需要的条件是:取得B证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