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后未做交接,现有问题我有法律责任吗??
题目中是否公章遗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但是离职时候,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首先明确您先前的身份
您是否是该家新开公司的员工,是否是您在进入该家公司的时候未有签合同,同时离职是您也未有办理交接,若是则:
2、公司若要以您遗失公章为由要求您承担责任,至少需要举证以下事项:
(1)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您先前在改公司担任的职位,包括管理公章的责任
(3)遗失公章与您有关
(4)公章遗失造成公司的损失
3、就我了解
您在该公司只上了一个月左右的班,公司一般也未有为你办理过招退工、交纳过社保,就2中事项的举证,公司一般的很困难的。当然如果您在此事中确有责任,那么不管有没有办理过交接,都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例如“双方即使约定太阳从西面升起,并不改变太阳从东面升起的事实”。
我的岗位是老总助理,社保账号是我在管理所以我就自己给自己买社保了,离职时我问需不需要做交接,老板只让我把钥匙给另一位同事就OK,老板现在说我自己自做主张给自己买了社保,需要我退还?老板女儿注册的一个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营业需要注销,当时她把所有资料都给我了,我离职时他们并未做交接,现在我离职一个月后她给我说公章及个人私章丢失,说如果我不给她拿回去法律起诉,请问到时需要做些什么??
这样啊,我觉得:
1、第一个问题,你缴纳社保的问题。
单位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这段工作时间您这边没有劳动合同的话,有其他的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就应当为你缴纳您工作期限的社保。
他现在叫你退钱是没有依据的。
2、关于未有书面交接
工作交接是每个单位按照其规章制度而定,单位说不需要的话,您这边就“未有书面交接”一事不符责任。
3、关于公章遗失
单位公章的保管应当按照公司的制度,一般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或者专员保管。若您这边先前的工作有书面证据就是负责保管印章的话,其需要为主张是您拿取或遗失而举证。
由于现在关于交接和印章的存放都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我理解对方需要举证这点对您是有利的。您这边最好能够准备下您离职时间点的证据,因为一个公司在您离职(证据)的一个月后才发现印章丢失明细是不合理的。
仅供参考!!!
很解气谢谢!公司社保账号是我在管理所以我就自己买社保了,离职时我问需不需要做交接,老板只让我把钥匙给另一位同事就OK,老板现在说我自己自做主张给自己买了社保,需要我退还?因为当时旗下一个公司需要注销,她把所有资料都给我了,现在我离职一个月后她给我说公章及个人私章丢失,说如果我不给她拿回去法律起诉,并且说我太不了解深圳这边的行规,说我刚出来的小姑娘还太嫩。请问到时需要做些什么??
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讲他说的那些所谓的行规潜规则的没有证据随便起诉你都可以从容反驳,她起诉你首先得拿出证明你保管印章的证据即印章移交给你时你的签字确认,没有请他闭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