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已经赔偿了,意外险还能获赔吗

你好,请问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报警已经赔偿了,足够伤者医疗费用了,意外险还能获赔吗?还有没住院社保能赔付吗?手续是怎样的?希望尽快得到回到,谢谢... 你好,请问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报警已经赔偿了,足够伤者医疗费用了,意外险还能获赔吗?
还有没住院社保能赔付吗?手续是怎样的?

希望尽快得到回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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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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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9-09-06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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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获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该规定意味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其有权在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同时主张保险金。的确,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个“损失补偿原则”,但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而意外伤害险束语人身保险,并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重复受偿;且肇事方的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门诊医疗也可以报销。

(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

(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太平洋寿险常州分公司也办理了一起百万意外交通事故理赔案。被保险人谢某,常州溧阳人,因生意需求经常往返无锡常州等地,由于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患意识,谢某在太保先后投保了“安行宝”、“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等多款产品。

今年10月,在一次出差途中 ,谢某驾驶小轿车不幸与一重型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谢某当场死亡。

据了解,谢某正值壮年,身处于“上有老、下有小”家庭顶梁柱的阶段,突发交通事故骤然离世对家庭造成了重大影响。欣慰的是,太平洋寿险常州分公司快速办理的114.4万元理赔金第一时间送到了谢某家人手中,让谢某对这个家庭的爱与责任得以延续下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报销

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险纠纷案例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是个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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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获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规定意味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其有权在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同时主张保险金。的确,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个“损失补偿原则”,但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而意外伤害险束语人身保险,并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重复受偿;且肇事方的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

门诊医疗也可以报销。

(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

(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

一般来说,交通意外险的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三种:

一、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额给付。

二、残疾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

三、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险承保。

参考资料:保险纠纷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保报销——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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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

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扩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1. 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 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

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 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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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_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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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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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在发生理赔事件后才急急忙忙去了解保险赔偿的知识,买保险之前就要知道啦,现在不知道也没关系,整理了一篇关于理赔的知识,赶紧看!

理赔案件发生后,应该如何去理赔

1、还可以获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该规定意味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间并不冲突,其有权在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同时主张保险金。

那要如何进行理赔呢?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赔步骤

第一步是出险报案,可通过下面四个方法。

打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官方APP;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报案;保险公司官方微信。

第二步准备理赔材料,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案件中需要的理赔资料包括:保单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可看:理赔资料一般有哪些?细节决定理赔成败!

最后等待保险公司的通知就可以了。

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

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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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e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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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何理解此条文,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并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再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侵权人往往提出抗辩,认为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只应当是赔偿权利人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外其他部分损失,对于侵权人的这种抗辩,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并未明确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能够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是由于其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该险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所获得的收益理应归赔偿权利人来所有,如果因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费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另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向保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时,保险人则往往主张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因而保险人不应当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责任,对于保险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未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

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拓展资料:

1、关于意外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2、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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