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考上海市招警考试条件。
本人88年出生,10年冬季退役,大专学历,是否还有机会报考。或者可以报考别的什么招警考试的,文职的夜可以。。谢谢。 展开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2014届或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关招考的学历、年龄等具体条件详见政策问答。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一)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其中,面向拟退役士兵的专科试点班主要从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选拔招录。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作专业限制。
(二)招录报名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在黔就读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有运用定向所在县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需进行民族语言测试。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除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体检标准: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4.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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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警察学员招录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不含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取得2021届或2022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根据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次招考500名总计划内,计划定向招考约27名(其中女性1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含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取得2019、2020、2021或2022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的2021年本市退役士兵。具体招考人数将根据笔试情况在总招考计划范围内实行动态调拨机制。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关招考的学历、年龄等具体条件详见政策问答。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