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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这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而不能等同于罚款。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下略)”但是,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理由是“已被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建立罚款制度,因为这里有个前提,即“依法”。“依法”,即除了在程序上要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4条“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规定外,在实体上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均因为违法而无效。 现在,作为实体法的 《条例》已被废止,用工单位当然就不能再创设罚款权。因此,个人认为,用工单位以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就被取消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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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
追问
就是说,规定制度在对员工进行罚款前,已经经过工会认可,此罚款就是合法的是吗?
追答
合法的。但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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