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拖车费谁付
报警后,交警出动清障车,把汽车和摩托载走扣押。我因为不懂规定,早知道就自己人开动汽车去交警队。摩托车主是因为要去医院无人开摩托。现在双方都各自取回车缴纳了拖车费和保管费。
现在责任还未认定。摩托车主说交警说的由我负责摩托拖车费保管费(还未证实)。请问,
1、如果各自都有责任,那么就该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停车费?
2、就算是我全责,摩托是好的,车主自己不把车开去交警队,交警为何让我买单(保险公司对于能开动的车辆拖车费不认的)。 展开
交通事故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扩展资料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
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拖车费就是为疏通交通,拖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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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回答了第一个问题。现在认定书下来,我是全责。我就该为不合理的拖车费买单吗?我产生费用是因为不懂,自己买单认倒霉。但摩托,不能行驶还情有可原,问题是可以行使,车主任由交警拖车产生费用,就因为我全责就该买单(保险公司都不会报这种费用,可见费用的不合理性)?有没有好的方式免除这个费用?
你好,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如无法通过简易程序处理或协商不成,交警部门有权扣押双方车辆进行检测。所以事故方你付全责,你应当对因该事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付。免除这个费用的办法就是权利方放弃追偿该费用的权利。当然,如果交警部门开具车辆放行单后,对方拒绝提车或者拖延提车期间的费用,你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不予支付。这个你应当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