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实务题 帮帮我吧。谢谢哥哥
一。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2004年2月9日,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百业)与新加坡来宝谷物有限公司(下称Nobl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漳州百业向noble...
一。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
2004年2月9日,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百业)与新加坡来宝谷物有限公司(下称Nobl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漳州百业向noble公司购买巴西产大豆55 000吨。合同签订后,经进口商漳州百业申请,招商银行厦门分行为该合同开立了以noble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2004年4月16日,合同项下的大豆运抵厦门东渡港。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4月18日至22日对该批大豆进行了检验,发现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决定禁止该批大豆进口。漳州百业认为,因noble公司交付的货物基本没价值,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欺诈,目前该信用证尚未承兑或支付,为避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漳州百业向法院提交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为证明noble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漳州百业提供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作为证据,根据该证书,法院认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不适合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认定该批大豆基本无价值,因而noble公司已构成欺诈。经向开证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调查表明,该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此外,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提示: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因此,通过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可靠保障。)
要求:
1.无需抄题目,直接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小论文。
3.每一题案例分析不少于800字 展开
2004年2月9日,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百业)与新加坡来宝谷物有限公司(下称Nobl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漳州百业向noble公司购买巴西产大豆55 000吨。合同签订后,经进口商漳州百业申请,招商银行厦门分行为该合同开立了以noble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2004年4月16日,合同项下的大豆运抵厦门东渡港。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4月18日至22日对该批大豆进行了检验,发现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决定禁止该批大豆进口。漳州百业认为,因noble公司交付的货物基本没价值,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欺诈,目前该信用证尚未承兑或支付,为避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漳州百业向法院提交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为证明noble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漳州百业提供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作为证据,根据该证书,法院认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不适合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认定该批大豆基本无价值,因而noble公司已构成欺诈。经向开证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调查表明,该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此外,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提示: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因此,通过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可靠保障。)
要求:
1.无需抄题目,直接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小论文。
3.每一题案例分析不少于800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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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一起以信用证诈骗案为诉讼理由,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例——因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交付货物(大豆)的品质存在严重缺陷,即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决定禁止该批大豆进口,因此对于开证申请人(收货人)来说,这批货物基本没有价值,所以,开证申请人认为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故开证申请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请,请求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时,开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并提供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作为证据。而法院根据该卫生证书等证据认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不适合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认定该批大豆基本无价值,因而受益人已构成欺诈。并经向开证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调查表明,该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此外,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开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开证申请人的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申请,裁定开证行中止止付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通过这种适当的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
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开证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开证申请人的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申请,裁定开证行中止止付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通过这种适当的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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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这事有啥可分析的,现在的学校真扯淡,一点都不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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