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1
展开全部
所谓格子铺,就是在商铺里放置不同尺寸的“格子柜”,任何人每月只需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在格仔中寄卖任何合法物品。同时“格子铺”会请专业的销售人员代为看管销售,无须自己操劳。
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经营者和租格者都是互利互惠,达成双赢的。也正因此,这种寄卖模式吸引了很多人,短短时间内,格子铺已在香港、广州、深圳等城市迅速发展,具有庞大的市场潜力。
同时,格子铺也有叫做“格子店、格仔铺、格仔店”等名称。
格子怎么出租呢?
当下各个格子铺的格子,都是按照不同规格、不同位置,定价不同。比如最高处的和最低处的格子,大多定价时会低一些。而和视线基本平齐的格子,就会价格高一些。所以,租格子的时候,要根据自己所要寄卖的商品的特性,选择高处、低处或者最中间的格子。也不一定非要抢中间高度的。
为了经营的稳定性一般店铺都是一租三个月的,少数店铺会和格主签订一个月的合同。再者说,很多商品仅仅卖一个月可能没有效果,是需要一定时间来让顾客知道这里有,才能慢慢上销售量的。
租赁格子,除了按时缴纳租金外(一般都是预付),大多数店还有销售提成,就是按该格子的总销售额的几个点提成,许多人会说交了租金还要交提成是不是太亏,实际上不是的,有提成才能激励店主或店员尽力帮每一个格主推介商品(有利益挂钩麼)。而且提成点数一般不会太高,对格主的销售毛利应该影响不大。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格子租赁合同时,要商讨和约定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格主将货物放到店内,其保管责任自然转移给店主,丢失和损坏店主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时候有些格子铺为了招商承诺丢失全赔,实际上是做不到,同时也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按货值一部分比例赔付的方式比较通行,比如40%~60%。这一点最好写在合同中,否则后患无穷。
再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约定该格主投放什么商品?应该有一个较为细致的范围约定,否则格主想上什么货就上什么货,必然会导致格子店经营的不稳定性,同时或引发店内不同格主之间的竞争,结果必然是双输或多输。合同上对此有约定比没有约定更能保障每一个格主的利益,虽然表面看起来对格主不利。
商品定价方面,虽然说格主拥有自主定价权,但是实际上很多格主不见得能够对自己的商品定出合理价格,而店主长期在店内,对于进店的顾客会比较熟悉,因此他们对于定价的建议应当多多参考。再者说,假如格主定价太离谱,不仅仅影响自己的商品销售,同时会影响整个格子铺的口碑。这一条,或许不需要写进格子租赁合同里,但至少应当沟通一下。
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经营者和租格者都是互利互惠,达成双赢的。也正因此,这种寄卖模式吸引了很多人,短短时间内,格子铺已在香港、广州、深圳等城市迅速发展,具有庞大的市场潜力。
同时,格子铺也有叫做“格子店、格仔铺、格仔店”等名称。
格子怎么出租呢?
当下各个格子铺的格子,都是按照不同规格、不同位置,定价不同。比如最高处的和最低处的格子,大多定价时会低一些。而和视线基本平齐的格子,就会价格高一些。所以,租格子的时候,要根据自己所要寄卖的商品的特性,选择高处、低处或者最中间的格子。也不一定非要抢中间高度的。
为了经营的稳定性一般店铺都是一租三个月的,少数店铺会和格主签订一个月的合同。再者说,很多商品仅仅卖一个月可能没有效果,是需要一定时间来让顾客知道这里有,才能慢慢上销售量的。
租赁格子,除了按时缴纳租金外(一般都是预付),大多数店还有销售提成,就是按该格子的总销售额的几个点提成,许多人会说交了租金还要交提成是不是太亏,实际上不是的,有提成才能激励店主或店员尽力帮每一个格主推介商品(有利益挂钩麼)。而且提成点数一般不会太高,对格主的销售毛利应该影响不大。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格子租赁合同时,要商讨和约定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格主将货物放到店内,其保管责任自然转移给店主,丢失和损坏店主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时候有些格子铺为了招商承诺丢失全赔,实际上是做不到,同时也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按货值一部分比例赔付的方式比较通行,比如40%~60%。这一点最好写在合同中,否则后患无穷。
再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约定该格主投放什么商品?应该有一个较为细致的范围约定,否则格主想上什么货就上什么货,必然会导致格子店经营的不稳定性,同时或引发店内不同格主之间的竞争,结果必然是双输或多输。合同上对此有约定比没有约定更能保障每一个格主的利益,虽然表面看起来对格主不利。
商品定价方面,虽然说格主拥有自主定价权,但是实际上很多格主不见得能够对自己的商品定出合理价格,而店主长期在店内,对于进店的顾客会比较熟悉,因此他们对于定价的建议应当多多参考。再者说,假如格主定价太离谱,不仅仅影响自己的商品销售,同时会影响整个格子铺的口碑。这一条,或许不需要写进格子租赁合同里,但至少应当沟通一下。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