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机在网吧丢了应该谁负责?
3个回答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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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所称的丢手机者是否为成年人。我们先从普通消费者,即成年消费者的角度来研究。
一、消费者在网吧上网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网吧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财产安全方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吧需要对上网人员的财产安全负责,如消费者在网吧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网吧赔偿。网吧不得以公告等形式免除其保障义务。
二、网吧的对消费者的财产保障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在明显处公示告知消费者寄存贵重物品;
2、根据地方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或提供存包柜、服装套等;
3、设置适当的安全巡查员;
4、对来网吧的消费者进行身份登记;
5、对外来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及提示消费者引起注意。
如网吧未尽到以上责任,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方式。
消费者主张赔偿,对财产损失的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丢失财产的品种、价值及确系在该网吧丢失。
在未提交贵重物品登记的情况下,建议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民警核查网吧的监控录像及对陪同上网人员、周围消费者、经营者、管理人员及时调查询问,确定是否属于治安管理或刑事案件,并以此确定上述需要消费者证明的事项。
对财产价值及责任明确后,消费者可以采取与网吧协商、由派出所调解、向消协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实现权利。
其中向人民法院诉讼中,如需要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财产的价值及网吧责任大小是判决的先决条件,可能会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来确定该两个事项,之后恢复民事诉讼。
四、学校和网吧的关系分析
1、如果学校与网吧系租赁关系。
a、如租赁关系合法,即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的规定及相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学校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不负有责任,由网吧对消费者负责。
b、如租赁关系不合法,则学校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不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其房屋租赁管理的违法性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学校与网吧无关系,对学生有管理责任。
如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学生违反规定到校外网吧上网导致财产丢失的,一般情况下学校也不对该财产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学校应就其管理不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消费者属未成年。
在该种情况下,网吧明显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即使其在店堂设置了警示标志或安排巡查安全员等必要措施,也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承受相应的行政管理处罚。
以上对消费者最难证明的就是权利价值及在网吧丢失的证明,请您参考建议及附后法律规定,仔细考虑、慎重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
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一、消费者在网吧上网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网吧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财产安全方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吧需要对上网人员的财产安全负责,如消费者在网吧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网吧赔偿。网吧不得以公告等形式免除其保障义务。
二、网吧的对消费者的财产保障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在明显处公示告知消费者寄存贵重物品;
2、根据地方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或提供存包柜、服装套等;
3、设置适当的安全巡查员;
4、对来网吧的消费者进行身份登记;
5、对外来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及提示消费者引起注意。
如网吧未尽到以上责任,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方式。
消费者主张赔偿,对财产损失的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丢失财产的品种、价值及确系在该网吧丢失。
在未提交贵重物品登记的情况下,建议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民警核查网吧的监控录像及对陪同上网人员、周围消费者、经营者、管理人员及时调查询问,确定是否属于治安管理或刑事案件,并以此确定上述需要消费者证明的事项。
对财产价值及责任明确后,消费者可以采取与网吧协商、由派出所调解、向消协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实现权利。
其中向人民法院诉讼中,如需要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财产的价值及网吧责任大小是判决的先决条件,可能会导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来确定该两个事项,之后恢复民事诉讼。
四、学校和网吧的关系分析
1、如果学校与网吧系租赁关系。
a、如租赁关系合法,即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的规定及相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学校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不负有责任,由网吧对消费者负责。
b、如租赁关系不合法,则学校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不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其房屋租赁管理的违法性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学校与网吧无关系,对学生有管理责任。
如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学生违反规定到校外网吧上网导致财产丢失的,一般情况下学校也不对该财产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学校应就其管理不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消费者属未成年。
在该种情况下,网吧明显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禁止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即使其在店堂设置了警示标志或安排巡查安全员等必要措施,也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承受相应的行政管理处罚。
以上对消费者最难证明的就是权利价值及在网吧丢失的证明,请您参考建议及附后法律规定,仔细考虑、慎重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
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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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张贴了这方面的提示,是自己负责
没有张贴网吧应该承担点次要责任
没有张贴网吧应该承担点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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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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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和网吧负次要~~,小偷负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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