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题,谁帮我分析一下?

被告(李某)在2008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20099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2009... 被告(李某)在2008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20099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2009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为证。但是直到2009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09年12月1日被告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加之经营管理不善,被告遂决定停止经营。得知此事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000元)还款。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购房,本应与2009年10月底前还给被告,但被告因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向于某催要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 问:原告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展开
 我来答
匿名用户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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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于某并不是原告钱某的债务人。所以原告无权直接起诉要求其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2、回答你的问题我们首先了解《合同法》第73、74、75条对合同的保全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就本案来说涉及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问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回到你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一点,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已履行债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匿名用户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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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请求 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是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二个请求 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人外 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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