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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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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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下列行为国家不予赔偿: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下列行为国家不予赔偿: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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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的情形: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三)不同司法赔偿申请的案件,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不同的:
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的情形: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三)不同司法赔偿申请的案件,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不同的:
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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