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大可以修双学士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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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限制蛮多,具体如下:
广西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修读本专业外,还可以修读一门辅修专业,并在完成辅修专业相应学分的前提下,达到学分绩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辅修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应跨学院或跨专业之间选择,并贯彻以下原则:
1.“强强”互修的原则。所谓“强强”互修,就是指我校办学过程中的强势专业之间相互选修。所谓强势专业,主要是指我校办学力量相对较强,目前处于优势地位的专业,其中包括就业中需求量较大、相对较热门的专业。
2.“强特”互修的原则。所谓“强特”互修,是指我校办学过程中的强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之间的互修。根据我校办学的民族性、地方性和国际性特点,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民族学专业等是颇能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为了保持我校的办学定位与特色,应该实现强势专业和特色专业的互补结合,进行“强特”互修。
3.基础学科与技术学科互修的原则。就是指基础学科和技术学科相互选修。技术学科是属于应用性学科。但是,在大力发展技术学科的同时,基础学科不能丢。技术学科发展离不开基础学科的支撑。坚持基础学科与技术学科互修,可以促使技术学科加强基础学科的修养,同时促进基础学科增强就业能力.
三、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根据以上原则,我校目前将非通用语专业与计算机与应用专业面向全校学生辅修;经贸商旅专业面向非通用语专业学生辅修。
第四条 凡设置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院,必须制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培养计划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辅修条件、学分要求、人数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进度表。
2.关于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分规定:
(1)辅修专业: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数不低于60学分;
(2)辅修学位: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含毕业设计)及学分数不低于6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修读时间从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始,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单独编班,以保证修读时间和教学要求。
四、申请条件
第六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平均成绩在80.0分以上(或学分绩点在3.0以上),没有补考课程,且计算机水平最低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普高)一级考试,英语水平达到学位要求或四级要求,对本专业以外所规定的辅修专业学科有特殊兴趣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当申请人数超过辅修专业接纳能力时,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择优录取。
五、申请办法
第七条 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同学,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在申请时间规定上,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段考之后第15 —16 周办理申请工作。
六、教学管理
第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规格和辅修培养计划,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读计划。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或在开学后前两周内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选课手续,填写选课申请表,按学校规定交纳修读费;辅修专业、辅修学位不再设置公共课和通识通选课,课程只由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组成;因此,辅修专业学生班的具体课程安排,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每学期各辅修专业的开课计划(须报教务处审批)和课程安排表,并于每学期第三周,将辅修人员名单及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批。不按期注册者,不予办理听课手续,不予登录成绩。中途辍修,不退还修读费。
第十条 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在校同专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进行。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辅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试情况给出,经教研室主任、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转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记。辅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参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在辅修过程中,如学习有困难可向本学院申请,停止辅修,并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通知辅修专业的学院。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在校期间可修读、考试多次,每次均需事先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按所学课程的学分数交纳修读费。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一课程,学时、基本要求达到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的,辅修专业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己修合格的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要求的,按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对待;未达到要求的按任选课处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辅修学生的管理,各学院要对辅修学生单独设立“辅修专业(学位)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并按学校规定交费。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年(含基本学制 4 年)。
七、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学分,并完成辅修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发放辅修专业学历证书;如果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2.5)以上,通过学位论文设计与答辩,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发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八、其它
第二十条 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是学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各学院要加强管理,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上课和辅导,要加强对辅修专业的检查和辅修学生的督促,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民族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修读本专业外,还可以修读一门辅修专业,并在完成辅修专业相应学分的前提下,达到学分绩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辅修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应跨学院或跨专业之间选择,并贯彻以下原则:
1.“强强”互修的原则。所谓“强强”互修,就是指我校办学过程中的强势专业之间相互选修。所谓强势专业,主要是指我校办学力量相对较强,目前处于优势地位的专业,其中包括就业中需求量较大、相对较热门的专业。
2.“强特”互修的原则。所谓“强特”互修,是指我校办学过程中的强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之间的互修。根据我校办学的民族性、地方性和国际性特点,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民族学专业等是颇能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为了保持我校的办学定位与特色,应该实现强势专业和特色专业的互补结合,进行“强特”互修。
3.基础学科与技术学科互修的原则。就是指基础学科和技术学科相互选修。技术学科是属于应用性学科。但是,在大力发展技术学科的同时,基础学科不能丢。技术学科发展离不开基础学科的支撑。坚持基础学科与技术学科互修,可以促使技术学科加强基础学科的修养,同时促进基础学科增强就业能力.
三、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根据以上原则,我校目前将非通用语专业与计算机与应用专业面向全校学生辅修;经贸商旅专业面向非通用语专业学生辅修。
第四条 凡设置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院,必须制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培养计划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辅修条件、学分要求、人数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进度表。
2.关于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分规定:
(1)辅修专业: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数不低于60学分;
(2)辅修学位: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含毕业设计)及学分数不低于6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修读时间从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始,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单独编班,以保证修读时间和教学要求。
四、申请条件
第六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平均成绩在80.0分以上(或学分绩点在3.0以上),没有补考课程,且计算机水平最低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合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普高)一级考试,英语水平达到学位要求或四级要求,对本专业以外所规定的辅修专业学科有特殊兴趣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当申请人数超过辅修专业接纳能力时,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择优录取。
五、申请办法
第七条 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同学,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在申请时间规定上,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段考之后第15 —16 周办理申请工作。
六、教学管理
第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规格和辅修培养计划,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读计划。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或在开学后前两周内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选课手续,填写选课申请表,按学校规定交纳修读费;辅修专业、辅修学位不再设置公共课和通识通选课,课程只由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组成;因此,辅修专业学生班的具体课程安排,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每学期各辅修专业的开课计划(须报教务处审批)和课程安排表,并于每学期第三周,将辅修人员名单及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批。不按期注册者,不予办理听课手续,不予登录成绩。中途辍修,不退还修读费。
第十条 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在校同专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进行。
第十一条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辅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试情况给出,经教研室主任、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转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记。辅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参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在辅修过程中,如学习有困难可向本学院申请,停止辅修,并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通知辅修专业的学院。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在校期间可修读、考试多次,每次均需事先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按所学课程的学分数交纳修读费。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如果主修专业的某一课程,学时、基本要求达到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的,辅修专业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己修合格的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要求的,按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对待;未达到要求的按任选课处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辅修学生的管理,各学院要对辅修学生单独设立“辅修专业(学位)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并按学校规定交费。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年(含基本学制 4 年)。
七、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学分,并完成辅修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发放辅修专业学历证书;如果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2.5)以上,通过学位论文设计与答辩,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发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八、其它
第二十条 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是学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各学院要加强管理,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上课和辅导,要加强对辅修专业的检查和辅修学生的督促,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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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看下那个学校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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