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中,如何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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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学校事故到底是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还是仅因为学校管理上的过失。也不知道你的孩子到底是多大。因此,我将分下列情况告知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到18周岁,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责任,学校有管理上的过失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望采纳,可追问。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学校事故到底是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还是仅因为学校管理上的过失。也不知道你的孩子到底是多大。因此,我将分下列情况告知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到18周岁,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责任,学校有管理上的过失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望采纳,可追问。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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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到18周岁,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责任,学校有管理上的过失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到18周岁,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应该这样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责任,学校有管理上的过失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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