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的法律规定?
有。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
1、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监察审计处、中介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协调,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或现场勘测查询的,应由监察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工程管理单位。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察审计处或中介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单位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扩展资料: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和预(结)算送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调整、隐蔽工程等资料要完整,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2、报送的竣工决算应附施工图纸(草图),工程计算稿等有关决算依据;
3、使用量较大的无价材料或暂定价材料,其价格需由实施单位与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4、审计人员要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参照宁价费发[2010]第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追加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由建设方从应付款中扣减。核增部分由施工方支付审计费用。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二)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监察审计处、中介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协调,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或现场勘测查询的,应由监察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工程管理单位。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察审计处或中介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单位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如几个单位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应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协调审定),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四)审计结论送达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一般应在20天内将意见反馈给监察审计处,若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五)审计机构出具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不仅要核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而且要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或单独出具书面材料)。审核报告除审计报告文件外,一般应附有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见附件2)、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明细及汇总表等材料,其中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咨询企业盖章及经办人签名。
(六)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为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甲方的工程付款应按合同或有关规定留足尾款。
(七)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参照宁价费发[2010]第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追加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由建设方从应付款中扣减。核增部分由施工方支付审计费用。
扩展资料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和预(结)算送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调整、隐蔽工程等资料要完整,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二)报送的竣工决算应附施工图纸(草图),工程计算稿等有关决算依据;
(三)使用量较大的无价材料或暂定价材料,其价格需由实施单位与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四)审计人员要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顺利进行,施工方、工程管理单位及监察审计处均应在工程实施前或决算送审时间内送审。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应在项目实施或招标前一周送审,审计单位在一周内审计完毕;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决)算审计,施工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月至一个月内送审;审计单位在接到工程结(决)算半月至一个月内审计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注第5条规定: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你在上海,执行的是这个。)
但是这个条款并不违背现行的法规,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不讲依据的乱报,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如果你合情合理的编制,就不存在这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