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以前是如何处罚强奸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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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觅寐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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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杖刑。 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笞刑。 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绞刑。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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