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是不是有冲突啊?该怎么理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是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那到底该由谁承担啊?按第一百四十四条来说,不是就由买受人承担了吗? 展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是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那到底该由谁承担啊?按第一百四十四条来说,不是就由买受人承担了吗?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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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
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
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
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
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追问
太感谢了,明白了,一阵见血!麻烦再问你个问题,给你加分!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甲赠给某学校一套影集约定只能展览和陈列,该学校取得影集后又将该影集赠与乙”,这不是付义务的赠与吗?请再举例说明一下!
追答
字数超了,发不上来,我不太会用这个,想想办法。
先发一半,如果你看不到余下内容,就看看能不能再追问一下,我继续发。若用评论回复,字数限制地更厉害。
刚刚看到你的追问,关于这个新问题,我认为很有难度,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供你参考,但若有错误之处希望不要对你产生误导,若有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讨论。
先做个更正:在上次回答内容的第一段最后一句话“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更正为“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我们讨论的内容是“甲将影集赠与学校这一法律行为和其二者之间存在学校不得处分影集的约定”,不包括学校将影集赠与乙的行为。
以下内容为粗浅之言,疏误之处,望不吝斧正。
他人若有高见,也望不吝赐教。
附义务的赠与就是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这个你可以在百度中查到,不再赘述。我想说的是下边的内容。
附义务的赠与一般来说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这里统称为“义务”。从另一个角度再分两种可能:
一是必须满足义务的约定,才能视为受赠方取得了所有权。这种情况一般清晰明了。不再多说。
二是对受赠人接受了物品后(此处留意,我没有用“取得了所有权”这样的说法,原因在下边有具体的讨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情形可以再分,我只举两个明显的例子进行讨论:
1、赠与人约定受赠人接受了房屋赠与后必须负责赠与人的养老问题。这个很简单,约定有效,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个义务。这个约定无关于受赠物处分权的问题。
2、赠与人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物后不能进行处分,例如一个花瓶只能摆着看,不能转让于他人,但受赠人还是把花瓶转让了,这就有点象你举的例子了。我认为,赠与最终目的是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观点,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缺一项都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象你举的例子,简单地说看似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但是赠与人所附加的义务到底有没有效呢?附加了义务会对赠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粗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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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
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
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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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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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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