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合同法的问题

1、合同的概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以原有的哪几部法律为基础,以什么为指导指定的?3、我国合同法的实施时间。4、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具体含义。5、订立... 1、合同的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以原有的哪几部法律为基础,以什么为指导指定的?
3、我国合同法的实施时间。
4、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具体含义。
5、订立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6、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7、订立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哪些?哪几条必须有?为什么?
8、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9、什么是要式合同?
10、什么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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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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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三部法律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指导原则: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3、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为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权利等)、内容(权利义务)
5、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形式如下: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合同确认书
订立口头合同记得要及时固定证据。
7、合同条款主要有(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备价款是因为缺乏这些条款合同不成立。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10、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匿名用户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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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买本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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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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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公布个信箱别人就会把合同法给您发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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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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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的法律基础是民商事法律和宪法,参考外国的合同法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于合同法生效后废止。合同法的指导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3,1999年10月1日
4,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订立合同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且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6,法条规定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其他形式。在对“其他”的理解上,有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公证、鉴证、批准是合同的特殊形式,有的学者认为这本身不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某些合同法定或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7,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订立侧重点不一样。
8,要约邀请和要约是一对相对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两者的方向正好相反,形象又简单点说,要约邀请是“待字闺中”,要约是“少女怀春”。具体讲: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需注意的:(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承诺,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第28条、第29条分别是承诺迟到的两种原因。承诺的内容在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诺的生效在第26条,规定的是“到达主义”,但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9,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10,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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