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维新政治改革中有一条措施是变土地国有为土地私有,它的意义和弊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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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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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在经济方面大力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首先就是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废除禁止土地买卖的禁令,正式保障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统一征收地税。明治维新是日本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水岭,此前的日本在封建社会难道没有土地私有制吗?如果有土地私有制,那么明治政府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府,又为何承认土地私有?这不是加强了土地私有制吗?这难道不有悖于消除封建主义任务?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公元645年,孝德天皇即位,改元“大化”,他借鉴一水相依的“大唐国”的制度,颁布了一系列革新诏令。其中包括:土地归国家所有,一般民众为公民;取消土地私有和部民制。大化改新使日本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进入封建社会。从大化改新来看,日本最初是土地国有制,取消土地私有,这有利于打击奴隶主阶级势力。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土地私有不断强化,农地逐渐成为自家耕地,这些土地大都冠以所有者的姓名,称为名田,所有者为名主(名主为一家之长,进行名田经营)。土地私有的发展与班田制背道而驰,使地方豪强的力量日益壮大,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的庄园。到德川时代,土地制度发展为领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全部属于领主阶级武士阶级所有,其它任何阶级不得私有土地。广大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任何一级武士都不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然而却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幕府时代的土地是如何分配的呢?在土地分配时,武士阶级内部各级, 都是由其上级分给土地。武士阶层内部划分为二十几个等级,居于顶端的是将军,其次为大名;以下是旗本、御家人、陪臣;武士阶层级别最低的是各藩的足轻。将军拥有全国最大的领地,将军将土地除留一部分自用外,分封给大名、旗本、御家人;大名又将所分得的土地除一部分直辖外,分封给自己的家臣(武士)。(那些等级较低的武士不能直接拥有土地,则从将军和大名那里获得来自年贡的俸禄。)这就构成德川时代的局绝领主土地所有制。幕府将军正是利用这种土地分配的大权,有意识地控制各类大名,以加强自己政治上的绝对优势。由于将军对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有着强大的权力,因而将军对土地自然拥有最终领有权。1644年的四代将军家纲同时对所有大名颁发领知朱印状(宽文朱印状),标志着全部大名都进入了以将军为顶点的统一的封建知行(领地)体系。 后来推行的石(dan,通“担”)高制进一步加强了将军的特权。石高制是一种以大米产量来计算土地、财富和经济实力的制度。是建立在检地即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的,即通过检地确定土地面积和等级(如肥瘠、位置等),再计算出各等级的标准大米产量(也称“石盛”)。石高制规定了武士阶级内部的关系,形成以将军为顶端的金字塔式等级序列,将军对土地的最终领有权已完全成熟。 从上述情况来看,日本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极为复杂,有限制的土地所有权和较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交织,封建庄园主和封建领主并存,农村中的土豪、自耕农、各种名称的依附农民,还有许多中间剥削者交错相依。到日本战国时代,混战和统一战争横扫全国庄园主,中间剥削者小领主被吸收为大名的家臣,构成统一的领主阶层;同时小农自立趋势加强,形成独立小自耕农。这样,土地制度单纯化,土地私有不断加强;阶级结构两极化,社竖腊山会日益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封建剥削制度,1643年幕府颁布《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主要防止承担年贡(赋役)的本百姓因贫困而数量减少,保护领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及年贡征收权的稳定,保证将军和大名牢牢地占有土地,防止本百姓以抵押田地的方式脱避年贡。十七世纪中叶后,日本农业和商品经济得到发展,日本部分农民手中的剩余生产品增加,农村的贫富分化现象日趋明显,农民通过抵押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虽然幕府多次采取措施控制田地抵押,但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转让,形成不避重罚的顽强增长势头,拥有越来越多土地的地主阶级逐渐壮大,他们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成为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缓和与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地主的矛盾,幕府不得不将土地政策作一定程度的变更,采取轻罚,但始终未放弃禁止土地永久买卖的原则。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政府于1872年正式废除《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把所有余中权与永佃权分开,规定新兴地主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土地享有永久耕种的权利(永佃权),确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实际上是把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变成了纯经济关系的内容,去掉了过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部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从此取消。1873年,明治政府又颁布地税改革法令,以土地价格为标准,一律按地价的3%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税,并以货币税取代原来的实物税。地税改革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为国家工业化政策提供了保障。为什么明治政府在经济方面首先进行土地改革呢?原因有二:一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日本的农村工业化是从18世纪开始的,至幕府末已形成一定的规模。随着农村农田水利和品种改良进展加快,农肥的更新换代,新式农具和新的农业技术逐步推广,粮食单产和总产的提高,农村工业化的趋势愈加强烈。明治维新后,日本国情是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农业产值却占总产值的80%。要实现日本的工业化,必须要从日本农村地区开始,而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明治政府首先在经济方面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权,提高土地所有者经营农业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推进资本主义发展。二是在日本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于是政府急功近利地从土地上打开一条创收渠道。土地制的改革,使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农业的进步,使日本在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取得双赢:既促进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长足发展,又因农业的发展增加了政府收入,反过来,政府有充足的资本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为近代资本主义工业体系的确立提供了物质条件。所以明治政府承认土地私有,是加强资本主义的实力,以农业带工业,以经济振兴促民族复兴,实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土地制度并非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高中《世界近代现代史》(上册)教材P.89介绍了明治维新的措施.“经济方面,大力进行改革,发展资本主义。首先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废除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法令.正式从法律上保障了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统一征收地税。”这使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得到确立.而不是有些教师、学生认为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师生的误解那是囿于明治维新的措施总体上是资本主义的,而土地制度却是个例外。其实,明治政府在1872年开始土地改革.承认土地私有权.根据土地的实际支配权确定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典押的土地,归受押人所有。1873年.政府又颁布了地税改革条例。地税改革后由于租佃和地税相当于全年收获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地主和农民的关系,还保留着封建的因素,农民的土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封建生产关系在农村还占着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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