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很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怎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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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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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提取。

根据198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

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扩展资料:

三种情形存款,取出的难易程度不同:

一、有卡有密码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二、有卡无密码

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

三、有存折有密码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办理的是存折,继承人即使持有存折和密码,也无法持存折直接到银行取出遗产,因为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

如果某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

解决方法:

一、公证

继承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如: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

而且所有继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对存款金额不明,必须先明确存款金额。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二、诉讼

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

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也要确定原、被告,只有这样“诉”才能提起。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就必须走法院路径,由法院判处。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存款人去世,家属从银行取钱难?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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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提取,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扩展资料

具体操作情况

1.直接支付

银行支付的依据在普通情形下是存储介质和交易密码,而且这也是银行的主要支付依据。因此,当具备普通的办理支取条件时,银行可以直接支付给相关要求给付的相对人。

因为,银行无法审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体情况,在无需特别要求比如要求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存储介质和交易密码;

银行有理由相信此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权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此后纠纷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符合民事法代理的基本精神,也实际上为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了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在1981年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

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实。

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续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2.凭有效的法律文书支付

依据五部委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此,当银行知晓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实,当事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存在争议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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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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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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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19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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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的业务涉及到实名登记、财产公证、遗产分配等诸多问题,在实行严格的账户实名制登记以后,大量的此类问题亟待处理,梳理此类问题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待为相关业务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存款人死亡后银行存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于1980年11月2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简称《通知》)以及1981年与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查询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上文件事实上确立了办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前一文件确立了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存款人财产所有权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依法审慎处理原则;后一文件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前一文件的法律效力,明确指出,该法律文件由五部位联合颁布,任何除此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此作出的解释都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重复了《通知》的规定内容。
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具体处理需其合法继承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财产公证,银行凭公证机构的析产通知书支付;如果当地没有公证机构或者对存款处理存在争议的,银行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予以执行;如果没有继承人的则依具体情况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二、具体操作情况
1.直接支付
银行支付的依据在普通情形下是存储介质和交易密码,而且这也是银行的主要支付依据。因此,当具备普通的办理支取条件时,银行可以直接支付给相关要求给付的相对人。因为,银行无法审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体情况,在无需特别要求比如要求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存储介质和交易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此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权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此后纠纷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符合民事法代理的基本精神,也实际上为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了确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在1981年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实。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续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2.凭有效的法律文书支付
依据五部委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此,当银行知晓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实,当事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存在争议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第一,当地有公证机构且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的,银行应该要求支付请求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公证机构会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存款人死亡证明、存款银行的名称、户名、账号、存款日期、金额等、申请人与存款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信等)、申请人的身分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在符合法定的公证程序的条件下,出具析产通知书并经所有有继承权人签字确认。银行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析产通知书将财产直接过户到继承权人名下。当存在几个继承人的情形下,应当分别过户到各自继承人的名下。
第二,当地没有公众机构或者就存款的继承发生争议的,银行只得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合法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进行财产分配。
3.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另外, 五部委《通知》还规定存款人死亡后, 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 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因此,凡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应当依法收缴。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存款如何处理
依据《通知》,在国外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者委托银行代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后,如果其合法继承人在大陆,可凭原存款人死亡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与支付手续;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与支付手续,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继承人所在国如果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对于无继承人而不符合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了无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的,职工属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的存款处理机制,但是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如何处理并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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