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了学籍还可以恢复不
可以恢复。
根据《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
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扩展资料: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部-《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