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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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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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高新园区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新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 高新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须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证》(专职)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胸卡。  三、 高新园区主要负责高新园区集中新建区(双D港、七贤岭产业化基地、由家村产业化基地)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地处在其他行政区域内的高新园区的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仍实行级别管辖;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四、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大连市劳动监察规定》,对高新园区集中新建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高新园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五、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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