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内容的合法性。
(1)正确适用实体法
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 司法机关制作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司法文书,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按法定的程序制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履行法定的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不少法律文书在制作时还必 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例如,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某些笔录啲制作, 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手续,则所制 作的法律文书,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2、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即结构是程式化的,这是法 律文书制作结构的明显特点。我国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法律文书格 式。
3、制作的时效性。
注重制作法律文书的时效,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 要特点。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限,制作文书 时,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时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法律效力。
4、法定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令 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是法律、法规从静态的观念 上的效力转人实施、执行的动态效力的表现。法律文书的实效是以国 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
扩展资料:
法律文书是在进行诉讼活动、与诉讼相联系的非讼活动中实施法 律行为的文字载体。它的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反映实施法律的情况。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一种表现 形式。它担负从概括的法条转为生动的实际运用的表现任务,反映法 律规范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态。
而法律规范实效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 规范自身的可操作性,又依赖于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状态和社会环境 的配合,所有这些呈现交织复杂的状态,而且大体都有独特的内容和 表现形式。
2、反映诉讼和非诉讼的忠实记录。
我国法律规定,全部诉讼活 动的每个程序,每一环节,都必须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来记载和认定, 才能生效。各个环节的诉讼文书,从头到尾依次衔接或间有交错,忠 实地记载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一套完整的诉讼案卷便形成一个诉讼文 书的系统,储存着诉讼信息。
公证书记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活 动,使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得以 确认。仲裁文书则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和涉外经济贸易 及海事合同争议仲裁活动的忠实记载。
3、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
司法机关处 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机关处理非讼事件,仲裁机关处 理争议案件,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来进行,该进人哪一程序和 使用什么法律文书,唯有依法制作,才能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 行。
参考资料:
法律文书有以下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制作的前提,也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明确的法律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
(4)、语言的精确性。要求语义单一,准确精当,以给文书的实施兑现提供最便捷的条件。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最讲求实效。
扩展资料:
法律文书常见种类:
民商裁决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刑事裁决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非诉法律文书、公司管理文书、公司清算文书、常用法律文书。
分类依据
①、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②、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法律文书;
③、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分类详述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四、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五、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文书
推荐于2017-10-03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制作的前提,也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律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
(4)语言的精确性。“精”是精确,“确”是确当。要求语义单一,准确精当,以给文书的实施兑现提供最便捷的条件。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最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