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分别从AB两地同时出发,相向而行,出发时他们的速度比是3:2,相遇后,甲提速20%,乙提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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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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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的速度为3,则乙的速度为2,甲提速20%后的速度为3×(1+20%)=3.6,乙提速后的速度为2×(1+30%)=2.6,提速后甲与乙的速度比为3.6:2.6=18:13。同时,速度比即路程比,所以相遇时甲行了全程的5分之3,乙行了全程的5分之2。相遇后,两人交换路程,即甲行了5分之2,乙要行5分之3,而乙只行了甲的18分之13,为全程的(5分之2×18分之13=45分之13),比全程的5分之3少(5分之3-45分之13=45分之14),正好是7千米。所以全程为
7÷45分之14=22.5(千米)
7÷45分之14=22.5(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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