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就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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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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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就业陷阱随著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迅猛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就业矛盾日渐突出。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後,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相关各方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认识不深,作用发挥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为大学生就业设置各种陷阱的现象屡屡出现。特别是近期又到大学生就业的攻坚阶段,壹些违法录用大学生、设置就业陷阱的现象可能有所擡头,大学生在就业中应高度警惕。
壹、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壹,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後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著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壹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壹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壹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使大学生“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有些软软硬兼施,壹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壹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壹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第壹类是招聘陷阱。其壹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著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秀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壹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壹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著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壹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壹大堆要麽不要人,要麽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壹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後,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第壹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壹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壹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麽不知要麽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壹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壹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壹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壹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壹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壹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壹、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後,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後,被推荐到壹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壹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壹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大学生壹方面求职心切,另壹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壹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麽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盤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壹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壹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麽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後高价索赔;要麽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壹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壹。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壹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学生就业壹定要将安全放在第壹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壹定壹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途径
解决大学生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有的责任。特别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机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现行的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学校的枢纽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造成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突显出学生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就业协议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学校应退出三方就业协议的签定。高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更不具有社会用工管理的职能,把高校作为协议主体壹方使其处境尴尬,且易造成扯皮与侵害学生权益事件。其次,现行就业协议应向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现行大学生就业协议与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合同虽有异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结合点模糊不清,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协议内容不全面,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协议无法可依,无法律定性;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协议与劳动法冲突,就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侵害弱势就业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不妨认为,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提前签定了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再之,高校应淡化就业管理职能,而应强化就业服务职能。作为高校,更重要的职能是为学生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而不应成为尴尬的“第三者”。高校所履行的就业管理职能应当“物归原主”,即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这样既能避免三方协议的扯皮现象,又能充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使违法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洽谈签定就业协议的主渠道,是政府、社会与高校促进大学生就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主要方式。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壹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和高校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特别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架起壹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与桥梁,是二者能充分协商,各自找到满意的“对象”。然而,现在的就业时市场管理缺失,就业市场的功能“变质”,市场主体的身份复杂等问题已成为通病,给大学生就业蒙上阴影。因此,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已势在必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现阶段,有许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更不乏壹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定就业协议时就设下陷阱,并以此为依据,长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同时应加强在劳动者中宣传劳动法,鼓励劳动者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等方法,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有效途径之壹。
4、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严重扰乱就业秩序,给大学生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威胁,使大学生常常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也对社会的稳定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常抓不懈,以阻此风,为社会和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外部环境。
5、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大学生就业陷阱不仅要创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当前,普法教育在大学还很不够,壹些普法课程得不到大学生的重视,致使许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当然,也不乏为息事甯人、忍气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者。这种现象不仅只是个别大学生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助长了许多违法分子的气焰,造成许多不安全不稳定事件,也使刚进入社会的许多大学生受到不良影响,为他们的今後发展可能埋下隐患。
另外,大学生也要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迅速成熟起来。社会和学校的保护是有限的,短暂的,更现实的办法是要求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分清是非,明辨良秀,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壹、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壹,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後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著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壹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壹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壹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使大学生“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有些软软硬兼施,壹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壹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壹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第壹类是招聘陷阱。其壹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著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秀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壹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壹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著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壹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壹大堆要麽不要人,要麽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壹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後,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第壹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壹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壹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麽不知要麽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壹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壹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壹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壹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壹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壹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壹、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後,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後,被推荐到壹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壹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壹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大学生壹方面求职心切,另壹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壹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麽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盤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壹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壹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麽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後高价索赔;要麽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壹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壹。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壹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学生就业壹定要将安全放在第壹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壹定壹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途径
解决大学生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有的责任。特别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机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现行的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学校的枢纽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造成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突显出学生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就业协议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学校应退出三方就业协议的签定。高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更不具有社会用工管理的职能,把高校作为协议主体壹方使其处境尴尬,且易造成扯皮与侵害学生权益事件。其次,现行就业协议应向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现行大学生就业协议与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合同虽有异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结合点模糊不清,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协议内容不全面,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协议无法可依,无法律定性;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协议与劳动法冲突,就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侵害弱势就业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不妨认为,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提前签定了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再之,高校应淡化就业管理职能,而应强化就业服务职能。作为高校,更重要的职能是为学生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而不应成为尴尬的“第三者”。高校所履行的就业管理职能应当“物归原主”,即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这样既能避免三方协议的扯皮现象,又能充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使违法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洽谈签定就业协议的主渠道,是政府、社会与高校促进大学生就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主要方式。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壹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和高校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特别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架起壹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与桥梁,是二者能充分协商,各自找到满意的“对象”。然而,现在的就业时市场管理缺失,就业市场的功能“变质”,市场主体的身份复杂等问题已成为通病,给大学生就业蒙上阴影。因此,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已势在必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现阶段,有许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更不乏壹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定就业协议时就设下陷阱,并以此为依据,长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同时应加强在劳动者中宣传劳动法,鼓励劳动者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等方法,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有效途径之壹。
4、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严重扰乱就业秩序,给大学生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威胁,使大学生常常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也对社会的稳定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常抓不懈,以阻此风,为社会和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外部环境。
5、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大学生就业陷阱不仅要创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当前,普法教育在大学还很不够,壹些普法课程得不到大学生的重视,致使许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当然,也不乏为息事甯人、忍气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者。这种现象不仅只是个别大学生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助长了许多违法分子的气焰,造成许多不安全不稳定事件,也使刚进入社会的许多大学生受到不良影响,为他们的今後发展可能埋下隐患。
另外,大学生也要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迅速成熟起来。社会和学校的保护是有限的,短暂的,更现实的办法是要求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分清是非,明辨良秀,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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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已成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心头之患。“现在的我们就是"热锅上的蚂蚁",连做梦都想找工作的事。”而今,毕业生们除了焦虑,还得提防来自不法分子的“就业陷阱”。一项由12463人参加的调查显示有55%的人遭遇过就业陷阱,其中遭遇收费陷阱、试用期陷阱、无偿占有智力陷阱的比例最高。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的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
这些公司招聘时常常不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要求求职者支付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当他们填满自己的“钱袋”后,就会找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这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陷阱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不允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陷阱三: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或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低,长期耗在试用期内,不仅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陷阱四: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这些公司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还有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接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陷阱五: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先以优厚待遇,让求职者上门应聘,再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签订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二、破解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来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加强反馈与抽查,促使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政府要利用好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在广播、电视上抽出一定时段播映相关内容;在报纸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列举就业陷阱等,以引导学生的就业行为和有效制止招聘过程中的不轨行为。
3、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教育。
高校要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选编一些资料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供大学生阅读以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
对于毕业生而言,要清楚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以摸清应聘单位的发展前景。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条件,这样即使双方产生纠纷时也不会空口无凭。如果遇到与中介招聘信息所列的待遇、薪酬情况严重不符合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对自身资料要加强保密,最好到具有公信力的网站。
毕业生找到一个就业单位是迈出社会的第一步,但是我希望这个第一步尽可能迈得稳一点, 千万不要心存“撒大网捞大鱼”的心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应聘,这样不仅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还会对职业的发展起到极有利的作用。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的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
这些公司招聘时常常不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要求求职者支付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当他们填满自己的“钱袋”后,就会找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这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陷阱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不允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陷阱三: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或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低,长期耗在试用期内,不仅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陷阱四: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这些公司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还有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接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陷阱五: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先以优厚待遇,让求职者上门应聘,再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签订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二、破解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来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加强反馈与抽查,促使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政府要利用好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在广播、电视上抽出一定时段播映相关内容;在报纸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列举就业陷阱等,以引导学生的就业行为和有效制止招聘过程中的不轨行为。
3、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教育。
高校要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选编一些资料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供大学生阅读以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
对于毕业生而言,要清楚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以摸清应聘单位的发展前景。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条件,这样即使双方产生纠纷时也不会空口无凭。如果遇到与中介招聘信息所列的待遇、薪酬情况严重不符合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对自身资料要加强保密,最好到具有公信力的网站。
毕业生找到一个就业单位是迈出社会的第一步,但是我希望这个第一步尽可能迈得稳一点, 千万不要心存“撒大网捞大鱼”的心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应聘,这样不仅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还会对职业的发展起到极有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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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市场是有供求关系的。不要相信只要交报名费就能安排工作;
2、不要让自己受制于人。不要抵(扣)押证件、财物;
3、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轻轻松松就能获得高回报的工作;
4、多听多问多观察。
5、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注意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解除合同条件、劳动保障和保险条款、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6、女生注意面试场所安排,类似宾馆、酒店等场所最好结伴;
7、不要相信小道消息,选择主流媒体和正规中介机构寻找招聘信息。
2、不要让自己受制于人。不要抵(扣)押证件、财物;
3、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轻轻松松就能获得高回报的工作;
4、多听多问多观察。
5、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注意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解除合同条件、劳动保障和保险条款、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6、女生注意面试场所安排,类似宾馆、酒店等场所最好结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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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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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前先培训,对求职者来说是一件好事。培训后,求职者技能提高,找工作更容易。然而,面对这个庞大的就业培训市场,有些机构和用人单位却打起了歪主意,培训,在他们眼中成了赚钱的“好买卖”。
他们打着“先培训后就业”的旗号,谎称可以让求职者实现“稳定就业”,但真实目的是要赚“培训费”。这种做法不知使多少求职者吃亏上当。
培训只是走过场
在一位老乡的“劝导”下,韩冬放弃了在东北老家每月500多元的工作,和几个朋友坐火车来到北京。来京之后,他投奔到老乡门下,原想看在同乡的面子上,待遇不会差。但进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后,小韩才知道要“先培训后上岗”。交了400元培训费,上了3天课,韩冬只学到了一点“卖楼经”。
韩冬开始在一间漂亮的玻璃房子里上班,但事情发展并不顺利。房地产业的有关知识涉及诸多方面,3天的培训,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学到了一点皮毛,因此,韩冬的售房业绩十分可悲。由于没有底薪,韩冬干了一个多月,见没什么希望,只得离开。
记者在北京市地坛人才市场见到了韩冬。他正在找下一个工作。他说:“北京许多公司招聘时都要求先交培训费,有的四五百元,有的一千多元。只要你愿交培训费,招聘的人肯定向你吹一顿,让你对他们的公司充满了幻想。等你交钱之后,一上班才发现完全是两回事。我劝找工作的朋友们,千万不要急着交培训费,以免上当。”
别被高薪晃花了眼
记者翻阅了近期一些报刊上的招工培训广告。有一家涉及IT业的培训公司宣传说,经过他们的培训,求职者可以全方位提高和完善自己。他们公司的培训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95%以上,软件专业就业率更是高达100%。他们已经在全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可细看一下才发现,原来他们的培训收费标准是每人9000元。这,相当于一个本科生3个学期的学费。
还有更邪乎的。有的机构吹嘘说,经过他们培训的求职者,平均月薪5000元,高的达到七八千元。有的机构甚至称:可到国外就业挣美元。
一位在劳动部门从事多年培训工作的干部告诉记者,这些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首先就是靠广告。广告打得越多,吹得越响,培训费就可以收得越高。其次是培训项目紧跟社会热门,不管有没有培训能力,反正是越“热”报名的人就越多。
他说,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培训班,尤其是高价的培训班,大多由商业公司在操作。这些公司往往借用一所学院的名称就开始招兵买马,吹嘘自己能安排就业或保证介绍就业。他们不管求职者是什么知识水平,只要你肯交培训费,一律来者不拒。
市场混乱需整顿�
培训市场的混乱局面,引起了许多求职者的强烈不满,也引起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的警惕。
记者了解到,日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首次对民办职业学校立规矩。意见明确: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该意见规定,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拿“国际”、“中华”、“全国”招牌唬人,“即使冠以‘河南’字样的,也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有关专家表示,整顿培训市场,应该多部门联合行动。同时,整顿要有力度,特别是对虚假的培训广告,更要严厉打击。
他们打着“先培训后就业”的旗号,谎称可以让求职者实现“稳定就业”,但真实目的是要赚“培训费”。这种做法不知使多少求职者吃亏上当。
培训只是走过场
在一位老乡的“劝导”下,韩冬放弃了在东北老家每月500多元的工作,和几个朋友坐火车来到北京。来京之后,他投奔到老乡门下,原想看在同乡的面子上,待遇不会差。但进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后,小韩才知道要“先培训后上岗”。交了400元培训费,上了3天课,韩冬只学到了一点“卖楼经”。
韩冬开始在一间漂亮的玻璃房子里上班,但事情发展并不顺利。房地产业的有关知识涉及诸多方面,3天的培训,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学到了一点皮毛,因此,韩冬的售房业绩十分可悲。由于没有底薪,韩冬干了一个多月,见没什么希望,只得离开。
记者在北京市地坛人才市场见到了韩冬。他正在找下一个工作。他说:“北京许多公司招聘时都要求先交培训费,有的四五百元,有的一千多元。只要你愿交培训费,招聘的人肯定向你吹一顿,让你对他们的公司充满了幻想。等你交钱之后,一上班才发现完全是两回事。我劝找工作的朋友们,千万不要急着交培训费,以免上当。”
别被高薪晃花了眼
记者翻阅了近期一些报刊上的招工培训广告。有一家涉及IT业的培训公司宣传说,经过他们的培训,求职者可以全方位提高和完善自己。他们公司的培训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95%以上,软件专业就业率更是高达100%。他们已经在全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可细看一下才发现,原来他们的培训收费标准是每人9000元。这,相当于一个本科生3个学期的学费。
还有更邪乎的。有的机构吹嘘说,经过他们培训的求职者,平均月薪5000元,高的达到七八千元。有的机构甚至称:可到国外就业挣美元。
一位在劳动部门从事多年培训工作的干部告诉记者,这些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首先就是靠广告。广告打得越多,吹得越响,培训费就可以收得越高。其次是培训项目紧跟社会热门,不管有没有培训能力,反正是越“热”报名的人就越多。
他说,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培训班,尤其是高价的培训班,大多由商业公司在操作。这些公司往往借用一所学院的名称就开始招兵买马,吹嘘自己能安排就业或保证介绍就业。他们不管求职者是什么知识水平,只要你肯交培训费,一律来者不拒。
市场混乱需整顿�
培训市场的混乱局面,引起了许多求职者的强烈不满,也引起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的警惕。
记者了解到,日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首次对民办职业学校立规矩。意见明确: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该意见规定,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拿“国际”、“中华”、“全国”招牌唬人,“即使冠以‘河南’字样的,也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有关专家表示,整顿培训市场,应该多部门联合行动。同时,整顿要有力度,特别是对虚假的培训广告,更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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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就业陷阱 ,其实有很多方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先交钱的,要交钱的一律p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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