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保证金的问题,谁能给详细说明下, 我的问题有些繁琐,不过答案满意的话会好好给评的! 吉林
关于老年保证金的问题,谁能给详细说明下,我的问题有些繁琐,不过答案满意的话会好好给评的!吉林省吉林市,老年保障金。那个是怎么的交的?是年交月交?我记得不是有可以一次性付清...
关于老年保证金的问题,谁能给详细说明下,
我的问题有些繁琐,不过答案满意的话会好好给评的!
吉林省吉林市,老年保障金。
那个是怎么的交的?是年交月交?
我记得不是有可以一次性付清的吗?
不是分什么等级的么?
分别是什么等级。?
每个等级,男士多少岁以后开始可以拿养老金?
女士.......(同上)....金?
交的等级的价钱和养老金可取的金额数,具体说一下。
总之,请给我详细简明些的答案。 展开
我的问题有些繁琐,不过答案满意的话会好好给评的!
吉林省吉林市,老年保障金。
那个是怎么的交的?是年交月交?
我记得不是有可以一次性付清的吗?
不是分什么等级的么?
分别是什么等级。?
每个等级,男士多少岁以后开始可以拿养老金?
女士.......(同上)....金?
交的等级的价钱和养老金可取的金额数,具体说一下。
总之,请给我详细简明些的答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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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看一下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上面有详细的规定。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市)区、开发区按6:4的比例分担。缴费2500元补贴20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3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缴费3000元补贴23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6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提高缴费档次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县(市)政府自行承担,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对个人确无能力缴费的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各区(开发区)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对这两类群体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的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民政和残联部门身份认定、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社保经办部门复核的流程办理。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文件的网址请点击:http://125.32.42.164/jlsgfwj/main/content.jsp?lmid=MTAwOTAwMQ==&wzid=NDQ4MQ==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市)区、开发区按6:4的比例分担。缴费2500元补贴20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3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缴费3000元补贴23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另外60元补贴由市政府和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提高缴费档次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县(市)政府自行承担,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对个人确无能力缴费的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各区(开发区)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对这两类群体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的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民政和残联部门身份认定、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社保经办部门复核的流程办理。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文件的网址请点击:http://125.32.42.164/jlsgfwj/main/content.jsp?lmid=MTAwOTAwMQ==&wzid=NDQ4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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